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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生效日期

發布時間: 2020-12-01 23:24:12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再審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②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一審判決生效了嗎

維持原判就是維持一審判決,且二審為終審判決,當然生效了。

③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生效日期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④ 二審判決已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想問一問一審是十五天後執行。那麼二審多常時間執行阿啊!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所以,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立即生效。

⑤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否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書在判決中確定的被告履行法律義務的期限,
到期後被告未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判決義務的,
原告可以在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望採納,謝謝

⑥ 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被告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執行一審.二審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一審判決何時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根據上述規定:

一審判決下發後,如果超過上訴期,雙方均未上訴,那麼,一審判決生效。

如果在上訴期內上訴,那麼,一審判決不存在生效的問題了,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從下發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審裁判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一審判決被告應支付的利息何時截止?

一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判決日期:2008年3月26日 。上訴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至。即:從2006年9月計算至2008年9月24日。

3.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從何時起計算?

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

該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計算: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所以,被告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與原告賠償款以及利息。

如果超過十天沒有履行,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遲延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我的計算方式對不對:從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6日計算一審判決十萬元的利息。從2008年4月7日至今計算二審判決的十萬元+2400元訴訟費+一審十萬元利息的債務利息。如果不對該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該是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

如果被告沒有按照上述判決履行,將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後,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⑦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一審嗎

比方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二審生效後向後推7日。二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從二審判決最後一頁蓋章處的日期開始向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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