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駁回怎麼辦
A. 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
B. 請問:已申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不服該怎麼辦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證據。你還可以繼續去申訴。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訴。但如果你沒有新的強有力的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不予受理。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C. 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怎麼辦
一般來說,再審已經被駁回以後就不能再申請再審了,之後就只能向法院申訴,效力就完全不一樣了。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D.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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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E. 行政官司以被最高法院駁回申請再審該怎麼辦
您好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F.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G. 對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我決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院法官對於損害國家法律權威,損害國家利益犯罪分子審理不出對錯。典型的司法犯罪行政不作為。
H. 我們抗訴的是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生效裁定,請問按你們的抗訴規則,應該由哪個檢察院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以上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有兩種主要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種情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種情形是,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交下一級法院再審,在這種情形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的,判決、裁定是一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作出的,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I.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一次不服怎麼辦下一步看可否通過向省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出抗訴
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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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也可以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