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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請求是終局裁決嗎

發布時間: 2020-12-02 05:36:25

㈠ 勞動終裁己判決,被告申請中級法院撤訴被駁回,申請人又起訴到基層法院遲遲沒有判決,請問申請人還可以用

根據法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不服,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渠道。用人單位申請中級法院撤銷的申請被駁回,申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是6個月。等待法院判決即可,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准。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㈡ 勞動仲裁後單位不服上訴,法院會怎樣判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㈢ 勞動仲裁裁決後,勞動者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被駁回,用人單位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嗎

在此情況下,受理撤裁申請的中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審理撤裁案件,待基層法院作出裁決後,視其結果而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其理由在於:中院受理的撤裁申請案件,其訴訟標的為生效的仲裁裁決,若此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仍對其進行審理不僅實無必要,也浪費訴訟資源,徒增當事人的訴累,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在基層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或裁定前,終局裁決的法律效力只是處於暫不生效的狀態,其最終效力如何,需待基層法院的作出的判決或裁定而定。因此,在基層法院受理了勞動者的起訴後,若勞動者申請撤回起訴且經法院裁定準許,或勞動者起訴時已超過時效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則終局裁決恢復法律效力,撤裁申請案件的訴訟標的被確定化,中院恢復審理申請撤裁案件。若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起訴且堅持訴訟的,基層法院則應對此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實體判決,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永不生效。至此,中院受理的申請撤裁案件的訴訟標的已不存在,繼續審理已無必要,故應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因此,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裁,中院受理後應裁定中止審理撤裁申請案件。終局裁決若因基層法院作出實體判決而失效,中院則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申請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終結訴訟程序的情況列明中並不含有此種情況,但其終結訴訟的法理依據是一致的)。若終局裁決因基層法院裁定準許勞動者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而恢復效力,中院則應恢復審理撤裁申請案件。所以,能理解你的擔心和顧慮,但是,沒必要這么著急在基層法院作出反訴的行為,等基層法院判決後,對於基層法庭判決不服的,還是可以向中院提出訴訟要求的。

㈣ 一裁終局的商事合同糾紛對裁決不服被人民法院駁回怎麼辦

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為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版人權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㈤ 勞動仲裁判我勝訴,公司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不接納公司上訴,下一步怎麼辦

下一步是根據仲裁結果執行,逾期不履行的,想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5)駁回請求是終局裁決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㈥ 終局裁決,法院審理錯了,單位起訴,又給駁回了,結果單位又上訴了,中院會開庭嗎

中院不一定抄會開庭審理的,但如果不開庭的,也會有詢問當事人的過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上訴的民事案件,二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如果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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