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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受理之後起訴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02 06:01:53

A. 去法院起訴要錢的嗎

去法院起訴是要錢的,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找律師也要錢,只找律師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給咨詢費,到法院起訴別人或企業而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是需要出一定的訴訟費的,人民法院的收費往往是公正合適的。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反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

一次訴訟活動,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主要有(非財產類/財產類)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若有)、律師費(如需聘請)等,這就是案件的訴訟成本。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就會根據案件類型、標准收取案件受理費,如若法院在辦案或者處理其他事項的過程中,實際需要其他辦案費用的,還會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1)破產案件受理之後起訴被駁回擴展閱讀:

訴訟受理費標准: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標准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B. 欠賬不還,法院已經判決;但被告就不還錢,怎麼辦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判決生效後,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判決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採取限制被執行人高費、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2)破產案件受理之後起訴被駁回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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