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駁回申請可以走院長發現嗎
① 在民事訴訟中,因法院院長發現錯誤而裁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再審裁定,有什麼司法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② 本院院長發現生效判決錯誤提起再審有沒有訴訟時效規定
本院院長發現生效判決錯誤提起再審沒有訴訟時效規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再審駁回申請可以走院長發現嗎擴展閱讀
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③ 您好,調解書生效6年。原審法院兩次被院長發現再審。對么
調解書生效6年,原審法院院長發現違法可以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內:當事人對已經發容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 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④ 河南省高院六次將我要求走院長發現程序轉發給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廳!如何能讓全民看到我的冤案
其實,這是河南高院在推卸責任。院長發現錯案,在本院立案再審,這一程序的前提是,本院院長認為是錯案。但上級法院無權直接發文命令下級法院院長認為是錯案,司法程序不是這樣的。發文只是建議,不是正規司法程序,下級法院院長並不受該建議的法律約束。換句話說,下級法院院長可以自認為不是錯案。
那麼對於下級法院案件,上級法院如果認為是錯案,正規的司法程序是提審,是在上級法院提起再審程序。現在你說的這種情況,明顯下級法院不認為是錯案,那麼河南高院如果認為確有錯誤,他有權,也是依法律規定應該這樣做。
河南高院自己不提起再審,反復六次發函給下級法院,那是在忽悠你,因為這種發函並無法律強制力,並不是民訴法里對於再審的法定程序。法律規定就兩種,一,本級院長發現本級法院錯案,自行再審。二,上級法院認為確有錯誤,提起再審。從沒有上級法院發現錯誤,命令下級再審。因為法律規定,上下級法院直接,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只有審判業務上的指導監督關系,而這種指導監督的方式,法律也明確規定,是通過二審和再審判決來行使,而非通過發函來行使。
所以我說這是高院在忽悠你,中院已經明確不提起再審,就是明確不認為自己是錯案。按法定程序,河南高院如果你認為是錯案,你提審。如果你也不認為是錯案,你就裁定駁回當事人請求。不存在這種踢皮球的事情。而且這個踢皮球的不是下級法院,人家已經明確我不立案再審,就是表態我不認為錯案。河南高院依法必須表明自己的態度,不存在這種不停發函,不表態的做法。
這就跟一審不服,你上訴到二審法院一樣,那二審就該審理,要麼覺得上訴有理,改判。要麼覺得上訴無理,駁回。要麼覺得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正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不存在反復給一審發函,讓一審自己解決這種做法
⑤ 院長發現提起再審的民事案件是否有期限
院長發現案件有錯誤提起再審的民事案件是沒有期限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⑥ 院長發現程序再審裁定書落款
院長發現程序再審裁定書的落款為:
。。。。。
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發現原審有誤,版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權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實有誤,應予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 長 x x x
x 年 x月x 日
書 記 員 x x x
⑦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再審嗎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內條第一款規定容: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⑧ 院長發現判決有誤後發起重審,當事人還有權申請再審
院長發現判決有誤後發起重審,當事人無權申請再審,因為案件已經再審,當事人已經收到法院作出的決定再審的裁定書。
案件提起再審的途徑有三個,一是法院發現案件有錯誤,自行決定再審;二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三是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⑨ 院長發現判決書確有錯誤,再審後,是否維持原判
院長發現判決書確有錯誤,再審後,可以維持原判,也可以改判。
因為判決錯誤既可能是程序性的錯誤,也可能是實體性的錯誤。程序性的錯誤的案件,如審判組織不合法、法官該迴避沒有迴避、適用法律錯誤等,但判決結果可能是正確的,一般不會改判。只有實體性錯誤的案件,才有可能改判。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⑩ 再審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再審嗎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