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執行申請能復議嗎
1.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么我要申請復議,上訴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
但如果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執行,法院應當在15天之內給被執行人答復。答復的形式不能口頭,必須是裁定書。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也被駁回,還有什麼辦法
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 執行案件復議申請被駁回還有救濟途徑嗎
如果是在兩年之內的案件,最後一張牌就是檢察院,現在有涉法涉訴,可以去當地高院信訪,沒路了您再回頭。
4. 駁回執行復議後能否申請再審
確認執行違法申請賠償
5. 對執行裁定不服,提起異議後被駁回並被告知如不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的來法律依據分別是現行民源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之規定:
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郵寄給上級法院就是了。
6. 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義意是否可以申請復議
可以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就可以。
7. 駁回執行申請後到上級法院復議結果原裁定被撤銷要求繼續執行原合議庭是否迴避
這個不需要迴避。
8. 在強制執行異議復議申請中有新的證據就可以駁回嗎
《執行程序解釋》來第七條規定,當源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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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9)駁回執行申請能復議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