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立案庭有權駁回管轄
❶ 法院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的案件,立案審查與再審審判是不是同一個法官
不是同一個法官,立案審查是立案庭的職責,而再審審判是審判庭的職責,部門不同,自然辦案法官也不同。
立案庭職責: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本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本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審判庭(Court)
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設置相應的審判庭,不同性質的審判庭管轄案件的范圍和種類也不同。在中國,《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置其他需要設置的審批庭。各審判庭又庭長1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為審理每一具體案件而成立的審判組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議制的審批庭,另一種是獨任制的審判庭。
❷ 民事二審立案駁回上訴期間是不是不會開庭
民事案件,二審是否開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版條規定:第權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❸ 上訴人上訴案件,上訴費用已交,但費用票據復印件未上交二審立案庭,二審立案庭是否有權撤訴!!!
這只是人為原因出現了失誤,但不能改變你以經繳納上訴費,並由法院出具票據的事實,因此,二審法院按撤訴處理是不正確的,應撤銷此裁定,將案件轉入審判庭進行審理。
❹ 本人上訴案二審中級法院給我來電告知我已立案並簡訊通知我開庭時間地址 沒有給我下傳票 這樣合理嗎
對於對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如果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回能夠確認其收悉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另外,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❺ 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上訴,是由立案庭審理還是由民一、民二等審判庭審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❻ 一審二審法官違反法庭程序,申請再審法院又不給下裁定書及立案手續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及時將相關材料向一審二審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處理或者向當地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投訴反映。
❼ 一審二審都贏了,原告又申訴立案庭已立案,我要請律師嗎
一般來說,如果一審二審都贏了,那麼法院就是算終審了,如果法院進行重新立案就說明了對方有了新的證據,所以說我覺得你還是應該請一下律師比較好一些,不然會比較麻煩。
❽ 上訴狀已提交一審法官二審法院立案庭可以查嗎
上訴狀復可以提交於一審法院或二制審法院。
1、上訴狀原則是可以提交給一審法院,但各個法院的操作方式並不相同,有些法院立案庭收件後會轉交承辦法官,有些則需要直接交給承辦法官;
2、上訴狀也可以直接提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會轉交給一審法院,就是期間會浪費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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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二審法院立案庭收到被告人的刑事上訴狀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立案,並轉刑庭辦理(關鍵問題)
這個問題法律上並沒抄有規定。但是法院內部是有自己的規定的。各個省的規定甚至各個中級法院的規定可能都是不同的。
一審法院收到被告上訴狀後,三天之內應當移送案卷材料。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了基層法院的移送案卷材料,一般會在一個星期內立案轉交刑庭(當然各個不同的中級法院由於管理與案件量的不同,也許不同)。但是如果是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案件的話就很難說了,有的案件上訴到了高級法院,甚至半年才作出裁判。
你說受理後經過了一個半月,案件是否延期審理了,可能法院把案件延期審理了也有可能。
其實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的話,基本上是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審結案件的,你就不必太操心。如果真的是超過審理期限才出判決的話,到時可以到檢察院要求檢察院抗訴。如果是高級人民法院遲遲不立案的話,我國的情況是目前為止,這個是無論如何也沒有辦法的。
❿ 法院審理案件時是否可以變更案由
可以的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襲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似乎是可以變更案由。
拓展資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5條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本案中,雖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險待遇糾紛,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告知了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認為契約之訴根本不成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變更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