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駁回起訴
1. 原告先是以民間借貸起訴,被駁回後又改訴不當得利
如果你能夠證明是借用你賬號的事實,無論對方換什麼案由,都不會由你承擔。
變換案由,是對方的權利。
2. 起訴兒子的撫養費男方不出面法院要駁回我的起訴狀怎麼辦
男方不出面,駁回你的起訴,說明你起訴兒子的撫養費不合理,兒子的撫養費是哪個撫養孩子,哪個拿撫養費,而對方給撫養費。
3. 法院可以隨意要求第三參與人出庭,為難原告嗎
法院來不會無故增加訴訟參與人。一自般情形第三人參加訴訟,要麼是原告或被告申請的,要麼是第三人自己申請的,一般都是第三人需要承擔責任或牽涉到第三人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4. 行政案起訴審查,原告符合立案條件,開庭時又被駁回了起訴,法院程序違法嗎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是有權利以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但是,是否確定法官是否違法,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去確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對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而不是就隨意想到法官違法。
5. 法律問題,可以隨便起訴一個人嗎
起訴的條件為:來
1.有直接關系的原源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明確的起訴事由,
4,屬於法院管轄范圍
以上是民事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起訴條件
簡單的民事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受理後是否進行開庭審理,需要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不一定受理了你就可以參加訴訟,如果借款的訴訟時效過了,那麼法院受理後,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等等,請問明白了嗎?
如果明白請採納,謝謝
6. 起訴的法律程序怎麼走
首先,你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你是內否立案。當然,你容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
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法院無管轄權,將會做出,建議你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依然堅持繼續起訴,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接著,就是庭審程序。首先,會有審理前的准備程序,包括:
1、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被答辯期為15日;
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3日內會通知當事人;
3、開庭3日前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及地址,公告開庭事項。
然後是開庭審理程序。內容大致有這些:
1。查明確認當事人身份、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
最終的審理結果,將會有3種:
1、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結訴訟;
2、判決,包括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
3、調解,也包括當庭調解和另定日期。
大致的流程就是這樣,訴訟會因具體案情有所變化。
7. 不方便法院管轄原則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應當具備的實質條件 [1]
1.受訴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
受訴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必備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受訴法院本身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受訴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其拒絕或者放棄行使管轄權。這與受訴法院因其本身無管轄權而對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情形完全不同。所謂受訴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應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訴法院所在國對該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二是受訴法院對該案件享有具體的管轄權。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整體對案件享有管轄權,而受訴法院缺乏具體的管轄權,同樣也是缺乏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前提和基礎。
2.存在其他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替代法院
存在其他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替代法院,這是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另一個必備前提條件。受訴法院是否為「不方便法院」,是相對而言的,必須存在其他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替代法院,使之與受訴法院進行比較,否則,就談不上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問題。替代法院必須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進而構成對案件管轄的合法轉移。如果替代法院自身對案件沒有管轄權,那麼,它就失去了與受訴法院比較的管轄權基礎,也就失去了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基礎。
3.與其他享有管轄權的法院相比,受訴法院為不方便法院
受訴法院將自己與其他享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比較,如果認為自己為行使管轄權的不方便法院,那麼,受訴法院就可以自身為不方便法院為由而拒絕或放棄行使管轄權。然而,一談到「比較」,就涉及一個比較的標准問題。這也就是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檢驗標准問題。
8.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它表明人民
法院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 否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雖然維持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駁回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有維持判決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 訴訟請求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 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這種情形下,只能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不能適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決。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屬於合理性范圍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判。但是,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實際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給人以一種錯誤的司法導向。而採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形式,就 能既保證人民法院作出正確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為的不良影響,並且有利 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3)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訴行政機關也應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其內容或效力。 如果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作出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時,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廢止。如果判決維持,就為被 訴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設置了障礙。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較好地解決了這個 問題。
(4)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對於那些需要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否定,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予以肯定, 又不適宜用維持判決等判決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駁 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9. 追加被告申請不予受理可以口頭裁定嗎
可以上訴。因為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性質上是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請被駁回,原告有權援引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給予原告上訴權,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導權,又可避免產生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訟累。 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
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具有法律依據。
(9)隨意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