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駁回裁定復議申請書
① 案外人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案外人來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自交給承辦保全案件的法官。這位法官會按照本院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② 財產保全復議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財產保全復議,需提交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範本如下: 申請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 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蓋章)
③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詳細流程
1.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2.審前准專備:法院立屬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
3.開庭審理:
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
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財產保全駁回裁定復議申請書擴展閱讀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④ 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與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有什麼區別
主體不一樣,財產保全異議由案外人提出,財產保全復議由當事人提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⑤ 對於財產保全裁定可以向啥法院申請復議
【封】查閱實務中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是向本院申請復議。【封】查閱實務中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應當是向本院申請復議。
⑥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6)財產保全駁回裁定復議申請書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