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駁回怎麼辦
㈠ 離婚上訴被駁回怎麼辦
看能否協議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㈡ 離婚訴訟中,第一次開庭法院駁回訴訟
嗯,沒有法定的調解不成應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訴訟離婚,調解不成,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准予離婚的。
此時,原告可以15日內上訴或者6個月後第二次訴訟離婚。此時,一般會認可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卻無和好可能的判決離婚的標准,一般會去准予離婚。
㈢ 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對方提出管轄權爭議被駁回,後對方上訴又被駁回。
可以在提出爭議。
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離婚當事人在國外時的離婚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涉外離婚判決的承認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㈣ 起訴離婚法院受理一半後,有權利駁回嗎
被告收到起訴書,可以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反駁原告的訴求。在法庭辯論時也可以反駁被告。
另外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可以在法院反訴原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反訴條件: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㈤ 離婚案第一次起訴駁回後再次起訴要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㈥ 法院為什麼要駁回一方提出的起訴離婚
婚姻法對這些事情都有具體的規定,法院是依照這些規定來執行起訴要求的,如果發現起訴的理由不符合離婚的條文規定,就會駁回去的,你要想具體知道這些情況,可以去咨詢一下律師為好。
㈦ 起訴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如何不讓法院駁回,盡快離婚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取決於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當事人若希望法院判決離婚,就應當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重婚、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等上述應准予離婚的事由)。
㈧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怎麼處理
待判決書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基本是會判決離婚的。
㈨ 起訴離婚怎麼駁回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己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反之就不準予離婚。該法律條款規定,離婚與否、人民法院處理時應作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表述。法律條款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末出現過駁回和不駁回離婚訴訟請求的表述,故用駁回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來表述不準予離婚,無法律依據。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