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刑事訴訟自訴駁回

刑事訴訟自訴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03 22:20:46

A. 法院以無法找到被自訴人為由要駁回刑事自訴。怎麼辦

1、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夠提起刑事訴訟,無論專公訴還是自訴,附帶民屬事訴訟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無法立案,如果選擇單純的民事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公安機關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發對刑事自訴的駁回起訴裁定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上述關於時效的解釋,你可以參看一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時效問題及司法解釋。
3、你可以申請中止訴訟,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決定權在法院,沒有意義,和主審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訴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決的。這不同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適用缺席審理制度。

B. 刑訴中有沒有駁回起訴的處理

在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可以裁定駁回。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C. 刑事自訴的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審判是同一訴訟的不同程序還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環節?
一種觀點認為,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環節,立案與審判都同屬於審判程序,立案只是審判程序中的一個訴訟環節。其主要理由是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作了專節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的「立案」一章規定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一編內,因此該編中的「立案」僅適用於公訴案件。
一種觀點認為,是同一訴訟的不同程序,立案與審判緊密相關,但不能混同,不能以審判程序替代或者掩沒立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應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只在「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規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對此裁定可以上訴。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正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11條作了與上述解釋內容相同的規定。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8條規定,有7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該《解釋》第192條規定,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D. 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范圍做了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E. 法院以無法找到被自訴人為由要駁回刑事自訴。怎麼辦

1、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夠提起刑事訴訟,無專論公訴還是自訴,附帶民事訴屬訟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無法立案,如果選擇單純的民事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公安機關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發對刑事自訴的駁回起訴裁定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上述關於時效的解釋,你可以參看一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時效問題及司法解釋。
3、你可以申請中止訴訟,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決定權在法院,沒有意義,和主審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訴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決的。這不同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適用缺席審理制度。

F. 刑訴中的自訴案件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嗎

不可以。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於自訴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和解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應該由刑事轉為民事案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撤訴分兩種,一種是自願撤訴,還有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G. 刑事自訴案件證據不足可以怎麼處理

對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的處理審判實踐中,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因案件所處訴訟階段不同,其處理方式迥然有異,即使在同一訴訟環節,因案件性質不同,處理方式也有差別。筆者在此試析如下:一、審查立案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講,自訴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害人(或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作何處理,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文規定,但是,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和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一樣,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以對被害人(或起訴人)的起訴權作出積極明確的否定評價。被害人對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人一樣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其中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亦可同時建議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立案時發現證據不足,僅向被害人(或起訴人)口頭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給被害人(或起訴人)作出明確的書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訴人)作出書面答復方式不當,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書等,是欠妥的。二、立案後至開庭前階段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訴案件開庭審判應當同時具備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兩個條件。而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是不具備開庭審理條件的,顯然人民法院不應開庭審理,而應責令自訴人限期補充證據,在自訴人補證不足的情況下,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兩高、三部、一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其中第一款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加以具體解釋,共羅列了八項案件,其中第二款又規定「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此看出,對於該條所規定的八項自訴案件,雖然自訴人舉證不足,但是案件如果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不能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予以駁回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其中第二項列舉了和上述規定相同的八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同時該項中又規定「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此同樣看出,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第三項所規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不能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對於該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和上述兩高、三部、一委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該條規定與上述司法解釋相銜接,符合司法解釋的意圖

H. 對證據不足的刑事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龐志毅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是否應當開庭審理,司法實踐中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准不能等同於定罪標准,只要起訴符合程序上的基本形式標准,就應當立案並開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不同於公訴案件,如法院經過審查認定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且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范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即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而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實踐中,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要經歷立案庭審查和刑事審判庭審查兩個階段,二者之間有一定交叉重疊。自訴案件通過這兩個階段的審查,法官在開庭前便可對證據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予處罰等問題形成實質性判斷。自訴案件一旦開庭,一般意味著法官已經基本確認被告人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因此,對於經庭前審查程序認為罪證不足的自訴案件,也就可以採取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審結方式,這樣處理,既實現了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提高了訴訟效率,使得有關當事人免受訴累,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對刑事部分駁回起訴後如何處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實踐中亦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系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與民事訴訟不同,雖然刑事部分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在案件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對自訴人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仍應繼續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 對此,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特定情況下的一種程序上的有機結合,目的是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並解決因犯罪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這既有利於實現審判公正,也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方便當事人訴訟。如果自訴案件通過庭前審查認定刑事部分罪證不足,則相應的民事訴訟即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宜由刑事審判庭繼續審理,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由刑事審判庭繼續審理這種單純的民事案件,則大量不構成犯罪的民事侵權案件都可進入刑事審判庭,佔用刑事審判資源,這顯然與我國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時,在現行司法工作機制下,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由不同業務庭負責,如由刑事法官審理純民事案件,一定程度存在專業知識與經驗不足的問題,不利於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因此,法院在直接駁回刑事自訴部分的情況下,對附帶民事訴訟宜一並駁回。

I. 刑事訴訟的自訴案件中,當事人自行和解又反悔的,人民法院怎麼處理

  1. 在可以調解的情況下,如果自訴人已經撤訴,一般不能再起訴,除非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自訴人沒有撤訴,法官會繼續審理出判決。輕微的公訴轉自訴案件,符合條件的雙方可以和解,和解書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確認才生效,生效之後不能反悔,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4條規定,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J. 刑事自訴案件被裁定駁回能上訴嗎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可以重新起訴。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裁定和判決一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既然案件審結了,當事人就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能重復審。謝謝閱讀!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