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處罰延期申請
A. 行政處罰決定後,最多能申請緩繳多長時間,謝謝!
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緩繳回,一般的緩繳期限答是六個月至一年,具體時間由行政處罰作出單位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B.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後多長時間,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
一、延期納稅的處理。
延期納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准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里還應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納稅與延期申報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納稅以延期申報為前提,延期申報的不等於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C. 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
一、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
在實踐中,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主要有以下情況:
1、當事人家庭生活貧困,無力繳納罰款
因家庭成員生病導致經濟困難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員的病歷材料、當事人家庭收入證明等。因家庭遭遇突然變故導致經濟困難的,需要提供導致變故的證明材料,如社區證明、救助機關證明等。
2、罰款金額較大,當事人 暫時無法繳納
對於個體工商戶,罰款金額較大,繳納罰款後當事人正常生活可能受到較大影響的,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證明、社區證明等。對企業法人而言,繳納罰款後面臨停產停工的,需要提供稅收證明、企業經營情況證明等。
3、由於遭遇嚴重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致使當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不具備繳納罰款的能力。
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程序
1、申請
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應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載明不能按時繳納罰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證明材料,同時,提出具體的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要求。
2、審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當事人的申請,除應對書面文字材料認真審查外,還必須合理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能力。必要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進行實際調查,既要實施好《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又要防止當事人利用法律、法規逃避及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如果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應作出批准予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批准決定應以決定書的形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作出,送達當事人及收款銀行。收款銀行應依照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書收繳罰款。
D. 如何寫暫緩繳納罰款的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應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載明不能按時繳納罰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證明材料,同時,提出具體的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要求。
2.審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當事人的申請,除應對書面文字材料認真審查外,還必須合理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能力。必要時,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應進行實際調查,既要實施好《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又要防止當事人利用法律、法規逃避及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如果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應作出批准予以延 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批准決定應以決定書的形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作出,送達當事人及收款銀行。收款銀 行應依照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書收繳罰款。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暫緩履行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是有條件的。所以,當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決定 繳納罰款。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拖延履行,違反行政機關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決定的,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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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收繳是行政處罰執行的內容之一,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管理職權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經濟制裁的必然結果。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的罰款收繳行為,實現行政處罰執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證當事人按期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確立了分(延)期繳納罰款制度。但由於《行政處罰法》對分(延)期繳納罰款的規定過於簡單,使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好把握,出現審查標准不一、操作程序混亂、罰款無法收繳等現象,規范分(延)期繳納罰款制度已經成為行政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分(延)期繳納罰款應符合的條件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但在行政處罰執行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因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現象。例如當事人因遭受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無力繳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拒絕繳納罰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繳納罰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繳納罰款根本就無法實現。正是出於以上考慮,《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要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繳納罰款條件,必須把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無法正常繳納罰款與當事人故意拒絕繳納罰款的行為區分開來。對於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條件問題,《行政處罰法》只有原則性規定。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分(延)期繳納罰款,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當事人必須「確有經濟困難」。造成當事人經濟困難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當事人自身因素的影響,也有諸多外部因素的影響;有可能是當事人經營不善導致的,也可能是其從事其他違法活動而受到經濟制裁導致的。不論導致當事人經濟困難的原因如何,必須存在經濟困難的事實;第二、分(延)期繳納罰款必須是當事人維持生計所必需。如果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情形,但繳納罰款並不會對當事人經濟情況或者生活情況產生大的影響,則不符合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條件;第三、當事人必須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以職權判定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並作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二、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序應進一步規范
對於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序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其他法規、規章對此也沒有作出擴大性解釋和規定。筆者認為,罰款分(延)期繳納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如果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分(延)期繳納罰款,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充分闡述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原因以及分(延)期繳納罰款的具體步驟或期限。除有特殊原因可以口頭申請外,當事人提交申請應當為書面申請。對於口頭申請,行政機關受理人員應進行記錄,並註明當事人口頭申請的原因。記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記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的機構應當為行政機關負有行政強制執行職責的法制機構。
2、審查、批准程序。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分(延)期繳納罰款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並派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的,作出同意分(延)期繳納罰款的初審意見,經局長(含副局長)批准後,製作「分(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駁回請求的初審意見,經局長(含副局長)批准後,製作「分 (延) 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3、罰款繳納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繳納罰款請求,當事人必須在行政機關批準的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期間內繳納罰款;如果行政機關駁回當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繳納罰款請求,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銀行繳納罰款。對超過法定期間仍未繳納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行政復議能否申請延期繳納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回,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答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在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仍未全部繳納罰款時,除可以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外,由於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行政強製法》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被執行人(註:通常指當事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延期不 延期是工商部門他們的事情,但是該處罰決定有沒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對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進行限定,其理由在於: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應該對辦案期限作出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以便敦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也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期限不影響該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只要履行了告知義務和送達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1、關於告知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2、關於送達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根據這一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製作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由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並在宣讀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執法人員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7日內按一般文書的送達規定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實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G. 行政處罰罰款延期最長期限是多少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書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只有最後繳納期,無特殊情況或經過批准不存在暫緩、延期的說法。
H. 我要關於工商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申請延期,什麼理由比較好呢
你如果要聽證,先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來,一般不會馬上就聽證。處罰版決定要在聽證後下權達。
看樣子你是不準備聽證,是希望工商局推遲下達處罰決定,好在這段時間內走走關系,那也要在3日內提出來。如果過了3天,下了處罰決定書就無法緩和了。
I. 行政處罰的延期到期後,下一步該怎麼做
延期到期後,如果罰款沒有繳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動繳納了,就該結案了,還一直延續啥?????誰給你批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