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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給原告駁回了

發布時間: 2020-12-04 09:20:43

⑴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沒上訴原告算敗訴嗎

駁回起訴理由是什麼?沒有經過審理,不能算敗訴。

⑵ 我是原告申請財產保全了,後來被告錯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了,這個撤銷財產保全申請誰提

一般情況下,駁抄回起訴案件中的財產保全並不會自動解除,仍需要當事人申請解除。
1、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法院有權解除對財產保全;
2、案件被駁回起訴的,原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
3、案件被駁回起訴的,被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

⑶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3)民事裁定給原告駁回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⑷ 我是被告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凍結了我的銀行卡里的錢,經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

民事抄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在向襲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時候,應當根據自己的申請金額,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法院是不會做出查封凍結的裁定。
這個原告提供的擔保,其作用是,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錯誤,必然導致其申請金額的錯誤,這個情況下,對於被告因為保全造成的損失,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比方說,一個交通肇事的案子,原告要求了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提供了擔保之後,法院查封了被告1000萬元的銀行資金,但是最後法院的判決只支持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因為賬戶被查封,無法履行他與別人的經濟合同導致違約的損失,就應當由原告在擔保金額范圍之內負擔。

⑸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可以上訴么

對駁回起訴的裁定,原告可以上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遞交書面上訴狀,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⑹ 如果中級法院判駁回重審,還給原告下發判決書嗎

原被告的一方或者雙方,認為一審民事判決存在問題,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二內審法院進過審理,認容為確實存在問題,可以下達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屬於程序上的決定,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存在問題,但是不再進行處理,而是要求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在這個情形下,二審法院裁定書就是給雙方的法律文書。

一審法院接到裁定之後,確認一審判決就是被撤銷了,一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重新作出判決。至於判決結果,還有種可能就是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支撐,部分不被認可。

⑺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⑻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⑼ 現已(三審)再審申請,高院已立案審查,但現未開庭,已下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的再審,還可以到那兒再審

再審已是最後法定救濟途徑,如果再審被駁回,而且是高院駁回的,那麼只能建議你向最高院提起申訴,不過可能性微乎其微。

⑽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請,被告可以上訴嗎

按道理說法院裁定已經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很難在繼續上訴。
如果你能按照法律條款,有理由證明你的起訴必勝,那麼你就到中院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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