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反擔保復議
㈠ 交通事故,對方不服責任認定書,遂申請復議,並向法院保全了我的車,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求大神解答。
對方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復核不代表結果一定發生變化。
對方有權申請專訴前財產保全,你可以屬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將車替換出來。如果到期復核沒有結果,則應放車,在到期沒有復核結果的情況下,如果對方起訴你,復核終結,車輛你可以提供擔保替換出來。
㈡ 擔保人分幾次代償向反擔保人追償期限如何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版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權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您如果已經代償還債務,可分三種情況尋求司法救濟: 1、民事判決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後,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 2、民事判決沒有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後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3、在民事判決作出之前,部分連帶責任人已經向權利人履行了所有連帶責任人的義務,且之後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明確了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時,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可直接以該民事判決書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㈢ 關於訴前財產保全什麼時候是最佳反擔保時間
保全人起訴,並且法院受理後。
如果保全人30天內不起訴,法院會裁定撤銷保全。專
民事訴訟法屬(2012)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㈣ 車撞人對方不服責任認定已申請復議並保全我車輛,我反擔保把車開出來了,對方要我墊錢怎麼辦
根據你所述情況,依據侵權責任法及交通道路管理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你只有等責任認定復議結果,才可採取相應對措。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㈤ 執行涉及案外人,且法院裁定案外人賠償,案外人申請復議,可以通過擔保方式繼續執行案外人嗎
不需要。
一、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
1、如果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依照(舊)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
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這實際上是一個新的訴訟,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㈥ 禁令的中國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
法律基礎
1、國際法:TRIPs協定
TRIPs協定無疑是目前規范國際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TRIPs協定不僅涉及對各國知識產權實體法規范的要求,而且也包含對各成員國國內執法程序規范的要求。其中關於臨時措施的制度的規定,是TRIPs協定的最主要的特色之一,也是個成員國的最基本的執法義務。協定第三部分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其中第3節專門規定了 「臨時措施」(即第50條), 另外在第4節「與邊境措施相關的特殊要求」的第51條規定了「海關中止放行」(應權利人請求採取措施)、第58條規定了「依職權的行動」(依職權採取措施)。
一般來講,國際條約可以成為中國法的一種淵源。然而,對於TRIPs協定,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根據中國入世的承諾,中國也採取轉化為國內法的辦法予以執行。也就是說,中國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必須依據中國國內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定,而不會直接援引TRIPs協定的規定。
2、國內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臨時禁令制度(即申請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目前在中國僅為知識產權案件所特有。但作為臨時措施制度重要內容的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在中國入世修改知識產權法律之前早已存在和執行。根據1991年民事訴訟法,在包括知識產權案件的所有案件中均可以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是關於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制度,根據該條第(三)項關於「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規定,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也可以採取訴中禁令。
2000年8月25日修訂並於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在中國首次建立了訴前禁令制度,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專利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重述了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同時首次在中國明確建立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了訴前禁令與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為適用法律和完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根據上述立法,中國最高法院作出若干司法解釋,對申請人的資格、管轄和受理、證據提交、擔保、裁定時限和內容、復議申請的審查、禁令解除、申請錯誤賠償、禁令有效期和違反禁令的責任等一系列具體問題作出了規定,也進一步完善了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同時明確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時或在訴訟中申請這些臨時措施。主要的司法解釋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即專利禁令解釋)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商標禁令解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二款也規定,法院在著作權案件中採取訴前措施,參照商標禁令解釋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也指出,對申請法院採取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措施的,應當參照專利禁令解釋執行。
專利法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均未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因此權利人不能單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這與著作權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實不協調。但2001年6月和10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對此作了一定突破,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即,允許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臨時禁令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也只有在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成功並且在執行該禁令的過程中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在不正當競爭案件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沒有法律依據。在有關法律法規沒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之前,在不正當競爭案件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尚不能採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能在立案受理後,也就是說可以在起訴時或者訴訟中,申請禁令和證據保全的臨時措施。
總之,目前中國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礎可以簡單歸納列表如下(有:表示有專門規定):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布圖設計 植物新品種 不正當競爭
訴前禁令 有 有 有 有 無 無
訴前財產保全 有 有 有 有 依民訴法 依民訴法
訴前證據保全 可與禁令同步 有 有 可與禁令同步 無 無
(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案件程序問題
1、申請人資格
依據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有權申請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人只能是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根據專利和商標禁令解釋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所謂權利人不申請包括權利人明確表示其不申請,也包括在被許可人要求或通知權利人單獨或共同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或者拒絕提出申請。
2、管轄與分工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訴前申請停止專利侵權、財產保全案件,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專利案件 和布圖設計案件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由於沒有金額爭議,均應當由中級法院或者依法指定的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包括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法釋[1998]5號)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29號)。
對於法院間因管轄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 、侵權訴訟和訴前臨時措施案件,有關法院要及時依法協商或者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則確定管轄,並將在後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並審理。
對於訴前臨時措施案件在法院內部的受理分工,由於案件專業性較強,特別是訴前禁令案件與侵權案件的性質相似,審查和判斷的標准和內容基本相同,需要專業法官及時審查決定。為此,2004年成都會議已經明確,這類案件由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後應當立即移交負責知識產權審判的業務庭,由專業審判人員進行實體審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3、文件與證據―形式要件
⑴文件-書面申請狀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書面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訴前保全證據書面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⑵證據
TRIPs協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是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一是證明申請人為權利持有人的證據。當然,要證明是權利持有人,同時必須證明其權利的真實有效性。二是證明申請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種侵權己迫近的證據。另外,根據TRIPs協定第50條之5,「執行臨時措施的主管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確認有關貨物的其他必要信息。」如認定有關貨物系假冒品的鑒證書。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申請人提出訴前禁令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一)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專利權人應當提交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等的文件,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系權利人的證據,包括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許可合同、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權利證書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權利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權利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二)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專利案件還應當提交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提交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除提交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以外,還應當提交證明案件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證據或者具體說明。
域外證據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特別是涉及權利主體身份的證據,一般均應當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但對於域外形成的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公開出版物,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比較可靠,原則上可以直接認定其證據的形式合法性,重點審查其內容的可采性,無需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特別是在專利和著作權案件中,會較多涉及境外公開出版物,一概要求辦理證明手續,並不現實。但是,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並能夠舉證證明境外公開出版物的真實性存在問題,而且提供該證據的一方不能有效反駁的,則應當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
4、擔保、追加擔保與反擔保
⑴擔保要求和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法院應當准許。
法院確定訴前禁令案件擔保的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對價值較大的物證採取保全措施,一般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擔保形式主要是審查其有效性,對資信良好的企業提供的信用擔保,經審查可予認可;擔保金額的確定要合理,以足以彌補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為限。
有的法院要求申請人在裁定之前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並輔以其他保證方式。在通知被申請人後或者在執行裁定過程中,也可以要求雙方協商確定因採取臨時措施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額的計算方法,如按日定額計算,並以此作為申請人應當繳納的保證金的計算依據。發現申請人提供的保證金不足的,要求其追加擔保,否則立即解除臨時措施。這樣既可以保證申請人能夠及時獲得臨時措施,也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而且,這種雙方確認的計算方法也可以作為侵權訴訟中計算賠償額的依據。
⑵追加擔保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執行訴前禁令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採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⑶反擔保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解除的除外。這明顯不同於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因提供反擔保而解除,禁令的目的在於防止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不是僅用金錢賠償就可以彌補的。
5、裁定與通知
⑴裁定時限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接受訴前禁令申請後,經審查符合關於應當提交的證據的要求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專利禁令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專利案件的復雜性,「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意味著法院可以在48小時以後作出裁定,但要求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進行雙方聽證,然後盡快作出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⑵單方程序/雙方程序作出裁定
根據中國有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可以僅通過單方程序而作出。在訴前臨時措施申請的審查過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請人和是否舉行聽證,主要要看判定侵權可能性的難易程度和有關證據是否充分可靠。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都是通過單方程序,在不通知被申請人的情況下作出。
⑶裁定的范圍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訴前禁令或者訴前保全證據的裁定事項,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證據保全的對象一般多為被控侵權物或者被申請人的財務賬冊等能夠證明侵權成立或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據。
⑷裁定的通知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訴前禁令裁定等,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
⑸裁定的效力與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裁定作出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在對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在復議期間也不停止執行。結合有關禁令司法解釋應當至遲不得超過5日通知被申請人的要求,至遲應當在裁定作出後5日內開始執行。
6、復議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對訴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沒有期限的限制)。
對於訴前證據保全裁定,尚無是否可以申請復議的規定。但從正當程序要求處罰,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法院對當事人的異議也應當審查並作出答復。
對訴前禁令裁定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復議的當事人,除了被申請人,也可能是申請人,如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駁回或者未得到全部支持。
7、裁定的解除與延長
⑴必須解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在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裁定採取的措施。
⑵可以解除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法院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而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但並不產生必須解除的後果。
復議後也可以解除。
⑶期限屆滿的自動解除與延長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訴前禁令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禁令的裁定。
8、申請人不起訴或申請錯誤的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申請人提起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可以一並處理。
不論是哪一種訴前臨時措施,只要申請人沒有按期起訴或者是其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申請錯誤,包括申請人所可能承擔的敗訴風險。
⑵賠償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通過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不能要求直接將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交付被申請人。法院也必須應被申請人的請求而不能夠自行決定給予被申請人賠償。
⑶賠償訴訟管轄
對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引起的賠償訴訟,按照侵權訴訟確定管轄,也可以與申請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並案審查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7條,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被申請人違反裁定的後果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被申請人違反法院訴前禁令或者保全證據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這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南京市中級法院曾在一案中對被申請人違反臨時禁令繼續生產出口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對被申請人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分別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的處罰。
㈦ 事故車被對方保全,我有保險單可以反保全嗎
事故車被對方保全,當事人有保險單也不可以反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㈧ 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十多天未執行封存對方財產,對方隨時有變賣資產可能,我應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財產保全分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二種。
一、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擔保性:為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其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而採取的保護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該項財產的支配、處分權。
訴訟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
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2. 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
3. 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4. 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
三、 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
四、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 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 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 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 財產保全的范圍和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實際操作程序中,財產保全限於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標的物,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五、如何向訴訟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
擔保申請人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應有關訴訟擔保公司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1、申請人的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
2、如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不同情況應提交立案通知書,立案繳費收據、傳票等;
3、財產保全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具體情況明細清單;
4、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資格證、財務報表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暫住證明、家庭資產證明材料。
5、財產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財產所有人)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證明材料。
6、案件的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材料。
7、訴訟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六、擔保的責任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一般是指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辦理財產保全擔保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訴訟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等)。
(二)訴訟擔保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訴訟擔保公司與申請人簽定《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
(三)申請人按照《財產保全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向訴訟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及結果反饋保證金。
(四)訴訟擔保公司為申請人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
(五)訴訟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後,擔保程序結束。
七、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㈨ 擔保人未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抵押在擔保人名下的財產如何處置
、判決書對擔保人的判項經常這樣表述「如張三(債務人)不能償還李四(債權人)上述借款,債權人有權對王五(擔保人)設定的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強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認為既然擔保人承擔責任,故要求凍結擔保人名下銀行存款,避開對抵押物評估拍賣處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優先受償擔保人承擔責任,是以金額為限承擔責任還是以抵押物財產范圍為限,需要對責任性質和責任范圍界定。我們注意到,最高法院針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問題上表述,「綜合考慮寧夏高院(2010)寧民商初字第2號案件中農業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中關於事實的認定與判決主文的表述,可以認定賀蘭山公司承擔的是抵押責任,其責任財產的范圍應限於抵押財產。」本案首要解決責任性質問題。如果抵押合同無效,擔保人可能是賠償責任,也就形成以金額為責任范圍。
第三、我們清晰看出裁判的邏輯思維過程。認定抵押責任基礎上,再行認定抵押責任的履行即抵押物拍賣折價優先受償,進而劃分出抵押財產的范圍問題,那麼,除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財產不應當凍結查封扣押。這需要對抵押責任的含義以及實現方式深刻理解。
第四、我們注意到,判項的表述「如張三(債務人)不能償還李四(債權人)上述借款,債權人有權……」,這里判項是否設定了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如果執行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存在先後順序,則形成「雞生蛋蛋生雞」循環邏輯狀態。最高院沒有支持。
第五、最高院執行裁定書判項「其中對於廣夏(銀川)賀蘭山葡萄釀酒有限公司財產的查封限於其抵押財產的范圍。」「解除銀行存款凍結」,這變更高院執行裁定,復議申請人通過對抵押責任的固定進一步確定為抵押財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