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
『壹』 我是一個外賣小哥因代理公司長期剋扣工資壓榨工作時間我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被駁回起訴到法院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申請勞動仲裁,以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
2、公司注銷可以以投資人為被申請人。
『貳』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叄』 勞動仲裁後去起訴是怎麼樣的程序
要看仲裁裁決的性質。
(1) 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
A. 適用范圍: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且標的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包括涉及多項的,每項標的額均未超過)
b.因執行國家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B. 生效時間:裁決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C. 與訴訟的銜接: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15日內起訴(未規定法院級別)
D. 撤銷裁決
a.用人單位申請
b.收到30日內
c.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情形與民訴二審同
d.調解:
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證明裁定撤銷條件:(類似於不予執行的條件)
I.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II. 違反法定程序
III. 無管轄權
IV. 證據偽造
V. 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VI. 仲裁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
f.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撤銷的裁定書15日內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但中院駁回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勞動爭議解釋3》)
(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上訴,但並不妨礙當事人主要指勞動者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起訴)
E. 當勞動者向基層法院起訴時,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中級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勞動者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
F. 執行與撤銷
a. 勞動者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b.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申請或者其撤銷申請被駁回的,法院應裁定恢復執行
其中,若其為被駁回,用人單位再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c. 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2) 非終局裁決
A. 適用范圍:終局裁決以外的情形
B. 生效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15內未提起訴訟,生效
C. 與訴訟的銜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提起訴訟
『肆』 人民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是否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因為法院不受理,意味著起訴過了期限,那麼勞動仲裁就應該生效了。
『伍』 國有企業改制,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上訴法院,而法院做出不受理後,原勞動仲裁裁決還起法律效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專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屬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8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面這個解釋,如果你向法院起訴,法院以該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另行就該爭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我國雖然是一裁二審制度,但是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並沒有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程序設置上這么規定而已,法律上也不存在以難度劃分處理機構的說法。
『陸』 勞動仲裁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後,起訴到法院,法院以案件未經過仲裁實體審理為由,駁回起訴,對嗎
不合理,您到上級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柒』 人民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是否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
去法院提起訴訟,是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即勞動仲裁裁決書此時並不生效。但是,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並不是屬於提起了訴訟,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所以此時,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生效。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七條中被駁回起訴時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玖』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一審駁回起訴,二審撤訴,還告我,怎麼維權
既然二審都撤訴了,那你向法院這邊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履行之前的勞動仲裁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