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
⑴ 駁回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必須為第三人嗎
不一定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但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採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濟,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維護了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1月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至20條也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也對此有了規范。
⑵ 民事借貸案件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已裁定駁回異議,被執行人又提起向上級法院復議,請問
六個月
一、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一般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
選民資格案件
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執行。
二、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
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鑒定的期間;
(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四)因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證據交換時間而延長的舉證期間:
(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六)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訴訟當事人
,需要重新送達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期間;
(八)案情重大、疑難,需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案件,自提交審判委員會之日起至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止的期間。
⑶ 口頭駁回追加被執行人申請,如何上訴
可以申訴。參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我有一項強制執行的案外人異議申請,被朝陽法院執行三庭駁回,我不服此裁定,然其書記員說明不清,自己不
關鍵是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交代了訴訟的權利沒有?如果交代了,你沒有在送達後15日內向回執行法院起訴,答那麼案外人異議的裁定的確生效了;如果沒有交代,本來你也應該在15日內起訴,可鑒於交代不明,重新製作裁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同時,如果汽車和鑽機是被執行人的,就不存在案外人異議;如果是案外人的,法院認定為被執行人的,那麼被執行人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是超標的查封。最後,9萬元的債務,自己想辦法履行了就沒有事情了,拿去評估、拍賣會造成很多費用,且拍賣價格會較低,造成損失。
⑸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怎麼處理
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這時候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5)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⑹ 法院在執行時,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存款,他的兒子提出異議,說此款是他的,我該怎麼駁回他的異議申請
是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還是被執行人兒子名下的存款?如果凍結被執行人兒子名下的存款,他兒子自然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如果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他兒子理論上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很好駁回,根據存款實名制,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就是被執行人的,且金錢是種類物,法院執行肯定以存款賬戶的名字為依據。如果凍結的是被執行人兒子名下的存款,則不好駁回,因為從形式上就是他兒子的存款,不是被執行人的。這里你要從他兒子成年沒有?經濟收入如何?存款來源於存款還是轉賬多方面分析,不過執行程序中一般是不主張凍結被執行人兒子的存款,老婆還好說點,因為涉及共同債務的問題。
⑺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也被駁回,還有什麼辦法
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⑻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么我要申請復議,上訴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
但如果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執行,法院應當在15天之內給被執行人答復。答復的形式不能口頭,必須是裁定書。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⑼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異議法院是否需要中止執行
1、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結果確定是否停止執行。
2、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⑽ 案外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被追加的被執行人申請復議被駁回,沒有重新起訴,現在可以申訴嗎
可以申訴。
參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