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範本
1. 贍養案中,原告不服駁回起訴裁定書的裁定結果,有效期內向上級法院遞交的上訴狀寫錯了,過期了怎辦
結果就是勝訴或者敗訴,二審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也可進行書面審理,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勝訴:審理後作出判決依法改判或者是裁定發回重審;敗訴: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2. 沒有向被告送達訴狀,徑行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是的,必須公告送達,而且到時你的上訴狀又要再公告送達一次!建議請一審法院把你的上訴狀和一審裁定書一起公告送達,可以為你節省時間和資金。不然的話,兩個公告送達2個月加兩個月,再加上被告答辯期15天,四個半月你慢慢等吧。
3. 勞動糾紛被勞動局駁回起訴至法院訴狀按上訴狀模式寫嗎
勞動局申理勞動糾紛的部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專出的屬是仲裁申請,不是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的是你的仲裁申請。你不服此仲裁裁決,可去法院提出起訴,應按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寫。後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而你不服的話,才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駁回狀怎麼寫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都有一定的規范性要求,非專業人員簡單說了也不好掌握,建議最好請相關專業人員書寫為好!
5. 撞車,對方全責,不賠錢怎麼辦
首先通過交警部門予以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肇事人及保險公司。
你堅持在4S店進行修車,但肇事方卻不同意,這時你可以報保險,由保險公司指定第三方維修機構,這樣方便保險進行理賠,交通肇事,如果維修費用巨大,可以要求肇事方進行墊付,如果肇事方無意或者無能力進行墊付費用,你可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先行賠付的。
如果責任對方怠於請求的,被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法》第65 條的規定直接向責任對方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投保保險公司索賠,並將向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代位求償」索賠方式)。被保險人選擇代位求償索賠方式的,按照本指引進行操作。
以不還錢就不去開具認定書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時,由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事故成因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賠償程序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到二審法院交費)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5)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範本擴展閱讀
交通事故賠償所需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准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及聯系電話,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3、 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鑒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參考資料:網路-交通事故賠償
6.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二審久拖不理,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我上訴了,上訴狀交給一審,可快過半年了,法院沒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違規的,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舉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7.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8.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找我吧,起草上訴狀200元。
9. 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如何計算
一、民事案件上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上訴的案件,直接受理,也就是說此時並沒有一個立案審查的期限。只要當事人是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的,就必須立案受理。
二、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訴權。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期限耽誤後,當事人申請順延,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的規定,是指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並分別作出准予順延或不準順延的決定,而不是指具備順延期限條件的,仍可作出不許順延期限的決定。對上訴期限的計算還應當指出兩點:
(1)當事人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的案件,因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不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上訴期限都屆滿後,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國內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國外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三十日。十五日屆滿,國內一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即喪失了上訴權,但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國外一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屆滿後,判決才生效。
(2)必要共同訴訟的上訴期限。應從最後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因為共同訴訟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不同,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權。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因各共同訴訟人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范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
在宣告判決、裁定時,當事人上訴的口頭表示,不能代替上訴狀,但當事人已口頭表示上訴的,應當告知他們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書寫上訴狀,不要採取簡單的做法,等到上訴期滿以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處理。但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後,未在法定上訴期間遞交上訴狀的,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上訴狀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訴人補正,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剝奪其上訴權。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將上訴狀直接寄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後的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應依法交納訴訟費。訴訟費一般應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事人已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仍應執行。
10. 以不附於管轄為由駁回起訴.怎樣上訴狀
自己先去翻閱相關法律,是否確實不屬於。如果法律規定你可以在這家法院訴,直接寫明理由即可。如果確實按法律不屬於這家法院管轄,或者不屬於你訴的這個類型管轄,那就去按法律規定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