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救濟途徑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Ⅰ 行政決定為什麼為什麼沒有救濟途徑,不是有行政復議嗎而且對行政決定不服難道不能去法院告行政機關嗎
有復議規定
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版益的,可以自知道權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Ⅱ 行政決定為什麼為什麼沒有救濟途徑,不是有行政復議嗎而且對行政決定不服難道不能去法院告行政機關嗎
我國的行政救濟途徑是暢通的,制度設計也較均衡,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四種路徑選擇:
(1)監察救濟
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
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復議救濟
復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
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
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復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
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解決。
所謂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Ⅳ 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哪些
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和教師申訴。
行政救濟可以由原來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實施,當事人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都可請求救濟,受理行政救濟申請的行政機關,在不損害當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權利的范圍內,可以撤銷和變更原來的行政決定。
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作出一個決定代替原來的決定,而且在程序上較之行政訴訟靈活。缺點是難以保證客觀公正。有關國家機關,基於相對人的請求,對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矯正,以恢復和補救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以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訴程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來調整。與行政復議相比較,在受理、裁決等程序方面更為靈活。
(4)有救濟途徑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0月6日印發)關於教師申訴:
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區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案件。
行政機關對不屬於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管轄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也可由它們所屬的同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指定。
2、行政機關對屬於其管轄的教師申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訴人。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3、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拖延推諉。
Ⅳ 如A想通過法律救濟的途徑解決問題,有哪些具體途徑
1、訴訟渠道:訴訟救濟,也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人民法院依法對糾紛做出公正裁決,為相對人提供救濟。
2、非訴訟渠道:
①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審制度;
②其他救濟渠道。
(5)有救濟途徑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擴展閱讀:
救濟途徑
其途徑主要有二種:
行政機關救濟
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求起行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
4、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
條件: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1)不服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不能附帶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內部行政行為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期限:60天、3日、5日、3個月
(2)受理
(3)審理:
方式:書面復議
(4)決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長30天。
(5)執行:
司法機關救濟
一、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其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所依法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二)特徵
1、行政賠償實質是一種國家賠償
2、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
4、賠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為限
5、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
6、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三)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規則原則
1、構成要件
(1) 行政侵權行為
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危險責任原則
(3)違法責任原則
(四)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五)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程序(非訴訟程序)
司法程序(訴訟程序)
Ⅵ 為什麼教師無法通過教育行政復議的方式獲得救濟
你好
(一)教育行政復議的含義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如學校、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
(二)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關於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並結合我國教育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主要包括:
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教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教育行政機關因不作為違法的;
5.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務、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7.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我國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決定以及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作為教師或學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過教育申訴途徑來獲得救濟,而無法通過教育行政復議途徑獲取救濟。
(三)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教育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形式申請應在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書。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復議機關基於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決定立案並准備審理的行為。
3.審理。它是教育行政復議的中心階段。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應向復議機關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以及答辯書。被申請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4.決定。它是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在判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上,有關機關做出相應的裁斷。復議機關應在復議期限
滿意請採納
Ⅶ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舉例說明
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是兩種,就是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 (1)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這里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實現。 如某人對於某區公安局的處罰不認可,認為其行為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向其上一級的機關提出復議,如向汕頭市公安局或者區政府提出,由其來審查相關的決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作為法院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作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審查過程中只是審查涉及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部分,作為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這里也有例外,就是對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這里就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最後可以直接判決變更。 具體如同現在比較常見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對於區公安局這樣的官,他們具體的處罰行政行為不服從,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區法院法院的幫助,讓其對於進行救濟,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機關依法行政。(3)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且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如被公安局違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實施該行為的公安局予以國家賠償 所以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作為當事人如何尋求行政救濟,主要兩種手段,一種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機關救濟,另一種手段稱之為行政機關救濟,主要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為主。當然,還可以專門提出或者附帶與訴訟、復議中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 如果還需要案例,你可以再查些。要不字太多了,希望可以幫到你!
Ⅷ 行政復議後限期履行無效的救濟途徑
你好。
根據行政復議法32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版復權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33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Ⅸ 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出答復,申請人也沒有在期滿後15日內起訴的,是不是沒有救濟途徑了
現如今與政府機關打交道,雖說一切按照規章制度辦理,但在實際操作中,託人往往要比這些要快的多,所謂託人無外乎就是找人辦事,用古話說,就是朝里有人好辦事,對於這種小事情,只要你有人,其實就是一句話的事兒
Ⅹ 張某不服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通過下列哪些途徑尋求救濟
AC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專體行政行為屬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