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怎麼會駁回會開庭嗎
Ⅰ 法院為什麼要駁回一方提出的起訴離婚
婚姻法對這些事情都有具體的規定,法院是依照這些規定來執行起訴要求的,如果發現起訴的理由不符合離婚的條文規定,就會駁回去的,你要想具體知道這些情況,可以去咨詢一下律師為好。
Ⅱ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怎麼處理
待判決書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基本是會判決離婚的。
Ⅲ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Ⅳ 今天開庭了,離婚案件 被駁回了 什麼時候才可以起訴
1、原告抄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換言之,法院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原告可以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2、《民事訴訟法》
第124條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Ⅳ 起訴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如何不讓法院駁回,盡快離婚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取決於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當事人若希望法院判決離婚,就應當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重婚、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等上述應准予離婚的事由)。
Ⅵ 離婚訴訟會被駁回嗎什麼情況下會被駁回
一般在沒有確實證據如(家暴,婚外情)都會駁回一次。 不過半年後第二次上述就會以第一次上述為證據判離
Ⅶ 向法院提交訴訟離婚如果被駁回可以繼續上訴么
1、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法律依回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答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Ⅷ 我起訴離婚 男方不同意 還沒開庭法院就駁回了我的訴狀 這合理嗎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看清楚法院裁定書上寫的具體內容到底是什麼,告知有不服的解決途徑。
Ⅸ 起訴離婚怎麼駁回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己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反之就不準予離婚。該法律條款規定,離婚與否、人民法院處理時應作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表述。法律條款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末出現過駁回和不駁回離婚訴訟請求的表述,故用駁回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來表述不準予離婚,無法律依據。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Ⅹ 起訴離婚法院受理一半後,有權利駁回嗎
被告收到起訴書,可以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反駁原告的訴求。在法庭辯論時也可以反駁被告。
另外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告可以在法院反訴原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反訴條件: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