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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變更訴訟請求申請

發布時間: 2020-12-06 08:46:42

A. 兩被告告錯了,被法院立案開庭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再起訴嗎

對於訴訟的請求的駁回是可以進行再次進行請求的,但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請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該兩條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基於: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法院發現有錯誤或當事人認為有錯要求改正生效的判決、裁定,這種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決本身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二是審理時查明的法律事實沒有錯,判決本身正確,但主要事實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以及事後當事人提出了新證據。對於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法院應當再審。但對於當事人的原因,再審申請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就要區別對待。再審就是改錯,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審。當事人因證據不足的原因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法院沒有任何錯誤,法院應該不準申請再審,只能是起訴。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再審,但這里所說的新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現張榮起訴的證據並非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該案可以再行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B.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人說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

其實不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後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

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新證據的案件,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就不相同,自然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因此後一個案件應當按新案處理,也就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2)裁定駁回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擴展閱讀: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第三百八十七條和三百八十八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C. 民事訴訟當庭發現屬於重復起訴,當庭變更訴請被駁回,後被裁定屬於重復起訴怎麼

既然庭審當時發現是重復起訴,當然會予以駁回。而你當庭變更訴請就變成了另外一樁訴訟案了,自然不可以當庭再審。你可以回去後重新起訴。

D. 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異同

你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是訴權這一概念分出的二種情況,訴權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實體權益。而訴權分出的二種權利,一是起訴權,這是程序上的權利,即當事人是否有起訴的權利,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二是勝訴權,這是實體上的權利,即法院是否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起訴權,在立案時,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沒有勝訴權,僅有起訴權,法院在受理後,經過庭審,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你說的案例,該案可能是沒有起訴權,但一審法院不僅立案,而且還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二審中,二審法院可能發現了當事人根本沒有起訴權,但該案已經一審判決,不可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了。
至於你問的駁回起訴的條件,沒有具體情形,僅有一種情況,就是《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駁回起訴是對不應受理的案件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一種補救,但應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108條就行,不予受理的案件有有七種情形,太多,打字麻煩,你可以看一《民訴法》第111條規定。
不清楚的地方你再追問。

E. 裁定駁回起訴更改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立案嗎

可以上訴,也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但不能以同一案由再次向同院訴訟。

F.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6)裁定駁回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G. 一審駁回了訴訟請求

上訴,這是本方的權利,應當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上訴。上訴能否勝訴?這個問題無法回答。因為誰也不了解具體的案情。從概率上講,上訴改判的可能性,本來就很低的。畢竟,所有法官面對是相同的法律,在理解適用上,出現分歧的可能比較低。本案,最好是咨詢一下當地專門從事該類業務的律師,術業有專攻,專家的意見,比較靠譜。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H. 同一案件一審駁回二審維持原判,訴訟請求不一樣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同一民事案件,一審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維持原判是終審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事一議原則,,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訴。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申訴不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下面是申訴和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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