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駁回重審就是什麼意思
Ⅰ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重審是怎麼回事
主要是因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重新庭審調查,二審法院才會發回重審。
Ⅱ 如果二審法院駁回重審結果會怎樣呢
二審法院一般會有三種情況:
一是維持原判(說明一審判決正確),這個你就不用專擔心了;
二是發屬回重審(一般是審判程序有問題或者事實沒有審理清楚)這個變數比較大,;
三是改判(適應法律錯誤),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Ⅲ 二審法院做出發回重審是什麼意思。二審不就是終審嗎
發回抄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Ⅳ 經濟案件縣級法院一審判決不服,中級法院駁回重審,縣級法院重審算二審嗎
經濟案件,對縣級來法院一審判決不服,自上訴中級法院,被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縣級法院重審不算二審,仍然屬於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Ⅳ 上訴中級法院後什麼情況發回重審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專,或者查屬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
法院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
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
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Ⅵ 同一個案子駁回重審後兩次判決書都一樣中級人民法院都沒有採納再次駁回是什麼
有文化的黑社會法官,院長要直接開除嚴杳腐敗……
Ⅶ 中級法院駁回原判決重審還用交費嗎
中級法院駁回原判決重審的案件不用交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根據民事訴專訟法和行政訴屬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Ⅷ 取消了原判決駁回重審的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或程序不合法,因此撤銷了原一審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Ⅸ 上訴中級法院之後,判決駁回重審。算不算贏希望這方面的專家來回答
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發還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行審理,對於協商寫了要達到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生效以後才有可能實現,發還重審不能算贏了官司。但律師一般都以判決書或裁定書下發,為一個階段收費的,既然律師以要達到的要求,作為打贏官司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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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