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抗訴
❶ 不服省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嗎,
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有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能否繼續申訴再審的問題,即使目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申訴處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該問題是今後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❷ 對省高院駁回再審不服的民事案件怎樣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抄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襲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
❸ 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想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請問是向省檢察院,還是向市檢察院申請好
抗訴一般是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需要抗訴的話是向省檢察院申請更好,也可以請市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3)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抗訴擴展閱讀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❹ 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市檢察院提請省檢抗訴,省檢做出不抗通知書民事的,還能到最高檢申訴嗎
到最高院、最高檢都能!!!
程序基本雷同。
建議:
准備期間最好登錄最高院、最高檢網站看一下相關內容。減少訟累!
❺ 請問:民事抗訴申請被駁回了又有新的證據,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嗎謝謝!
如果向省高院申請了再審被駁回,去省檢察院抗訴不予支持。現有很多新的證據,是可以去最高院申請再審的。
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
❻ 民事再審申請,被省高院裁定駁回後,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上對此有沒有規定時效
如果是中院的終身判決,法律上的救濟方法是申請再審。需在兩年之內,向高院提出,但不影響執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是向同能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檢察機關抗訴的前置程序。因為民事案件無數,檢察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幹涉民事領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檢察機關是不清楚的。
一、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條件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的審查
最新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效力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即必須再審)。一旦再審程序開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此種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❼ 再審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再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市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1、如再審申請被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2、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可根據事實與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復議,或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❽ 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怎樣寫抗訴申請書
抗訴是對生效判決不服提出抗訴,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是生效判決。抗訴申請需要由專業律師書寫,可以引起檢察機關的重視。
❾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抗訴申請怎麼寫
再審申請時效問題
1975年傷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斷治療,事故責任劃分錯誤,處理不公,傷者經十多年上訪,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後傷者以要求作傷殘鑒定處理不公繼續上訪,2009年市中院立案復查是否再審,後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不予再審.2010年,傷者以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違反法律程序,處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後不一,應按再審條理第191條之規定進行再審,撤消區法院、市中院判決,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訴訟時效維持原判,不予再審。
❿ 最高法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能否抗訴,到哪一級檢察院
最高法駁回後。到二審生效判決的法院,省高院的同級檢察院抗訴。一般稱為某某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