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幾天內駁回追加被告
① 法院在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認為應追加或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法院在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中認為應追加或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裁定駁專回起訴。應當屬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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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② 法院立案後可以追加第二被告嗎
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被告參與訴訟,也可以由原告申請追加。
參考:1.《民事訴版訟法》第一百權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③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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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④ 法院駁回追加被告,何時出具裁定書的
這個時間應該不會長,但是具體精確幾日好像還沒有規定涉及。原則上應該不超過合理的審查期間吧,比如3-7日!
⑤ 法院能否在行政訴訟中追加被告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試行)》的通知容
第17條 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1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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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⑥ 法院收到追加被告提出的追加異議如何處理
要審核異議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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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法院追加的被告,作為原告應提交哪些材料
原告是公民的,應提交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薄的原件及復印件;原告版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被告是公民的,應提交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准確的戶籍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被告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查詢工商局企業注冊資料復函(企業信息咨詢復函)。
書面證據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⑧ 法院能否在行政訴訟中追加被告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第17條 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1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8)法院幾天內駁回追加被告擴展閱讀: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⑨ 收到法院傳票後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在民事訴訟中,抄原告根據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追加(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⑩ 法院一審結束後能否在追加被告
法院一審結束後不可以追加被告,因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果專可以追加等於剝屬奪了對方的上訴權,如果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不會直接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