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沒有新證據二審駁回
㈠ 沒有新的證據,二谉法官說得駁回一審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什麼
因為你沒有新的證據出示,所以二審法官駁回一審的訴訟請求。
㈡ 一審沒有質證二審能否當新證據
這種情況下法復律規定是制不可以做為新證據提交二審的,新證據是指在一審時不知道該證據的存在,而是在一審開庭後才獲知的。但是你的案件中一審已經有書面材料以及錄音作為證據,二審時法院很難採納。但是有些法官認為程序公證需要服從實體公證,如果證人證言對案件的最終判決有決定性證明力度的,也會予以採納。所以為了能爭取勝訴,還是提交上去試一試吧!
㈢ 一審沒提交證據二審不算新證據 裁定駁回上訴 申訴的機會
房管局如果登記符合規定,是沒有責任的。
這事你認為是侵權,與房管局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法院判駁完全正確。說實話,你所說的事和主張讓我看了有點不著邊的感覺。
㈣ 勞動仲裁結束後,被告沒有新證據能申請二審嗎
你好,對勞動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不要求必須要有新證據才能起訴,這不版是二審,二審是指你不服勞權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作出的判決,你不服的,可向該法院的上級法院上訴,上訴法院的審判才屬於二審。
㈤ 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能推翻勞動仲裁案嗎
如果原來的勞動仲裁裁決存在錯誤,包括證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錯誤,那麼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也可以推翻勞動仲裁裁決。
㈥ 二審沒有新證據改判了怎麼辦
二審沒有新證據一樣可以改判的,很多時候一審沒查清楚的案情,二審都可能改判的。二審是終審,如果不服只能申請再審了,可以去檢察院申訴或者去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㈦ 二審沒有新的證據。上訴有用嗎
上訴是否有用,要根據原審的舉證、質證情況及法院的判決內容才可以加以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 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法院會根據具體審理情況分別處理,與是否有新證據沒有必然的聯系: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㈧ 勞動仲裁結束後,被告沒有新證據能申請二審嗎
勞動仲裁結束後,裁決書上會註明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 註明了可以起訴的,如果回不服裁決,可以在答規定的期限向法院起訴,如果在規定的期限不起訴,裁決生效。 起訴後,裁決就不生效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這些都是權利。
㈨ 二審沒有新證據改判了怎麼辦
二審沒有證據的,法院也可以改判的,如果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內人民法院起訴。容
改判有兩方面的原因: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是二審改判的一般前提條件。
(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這種情況下,二審人民法院通常將案件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一審人民法院由於主觀或者客觀原因,很難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實,可以在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
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申請復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
㈩ 沒新證據二審能改判嗎
主要看證據能否構成民事訴訟法上的新證據,能否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能夠構成民事訴訟法上的新證據的同時也能推翻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採納後應當改判。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