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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糾份一審駁回判決

發布時間: 2020-12-06 23:06:36

『壹』 請幫忙提供幾個鄰居間有矛盾的案例,最好是相鄰權糾紛

首先,我不知道你說的鄰里之間的矛盾是什麼原因引起的矛盾,再者,我不清楚你的具體地理位置和生存環境是農村還是城市。由於問題比較籠統,我只能模糊的回答你。
1.鄰居之間,會互相諷刺,尤其是雙發家庭背景差不多的,都想讓自己壓過他,在他們面前威風一點。
2.由於鄰居之間存在比較的心理,所以會因為一掉小事去斤斤計較。

『貳』 相鄰權糾紛再審會受理嗎

1、再審申請是否會被法院受理,不是看是什麼案件,而是要看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只要案件有錯誤,都可以申請再審。
2、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程序,是我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強調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只要有錯誤即應通過再審制度加以糾正,貫徹了我們國家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事實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叄』 相鄰權糾紛勝訴後,被告方找不到,如何執行

答:持判決書申請法院執行就可以,被執行人法院有辦法的
法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
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肆』 相鄰權糾紛怎麼找依據

鄰居間的糾紛必然因某事而產生,比如房子違章或者房屋軟體硬體導致鄰居損失的,那就要找房管所,或者物業進行協商維修處理,造成損失由承擔方承擔!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導致鄰居受損,屬民事糾紛,協商未果,可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院解決!或者因為其他,但每個糾紛必然有誘因,所以找到問題所在,再依據相關責任處理!而相鄰權糾紛這種法律還沒有,並且也不會這么含糊的法律法規,只能是更細致的相關法律法規!~!

『伍』 相鄰權糾紛,民事訴訟法院立案了,一般多長時間開庭

適用抄普通程序審理的,通常從襲立案之日起在一個月後開庭,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能在一個月內開庭。
具體的開庭時間,法律不會作出強制性規定,但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注意保護,這時會規定一個行使權利的期限,比如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要給各方當事人准備證據的時間,所以,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決定開庭的時間,不過,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一審時的審限問題,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審判案件應在審限內審結,比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開庭時間自然應在審限內。

『陸』 相鄰權糾紛法院判決已雙方合解,為什麼執行法官還要把被告公布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我該怎麼辦了

是債務糾紛嗎?欠款還了嗎?換了的話可以提交申請撤銷的,但是失信記錄會專被保留5年,但是在這期間是可屬以提起信用修復功能的,針對一些真誠告別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希望獲得重新得到社會信任的機會,對失信行為進行改正,未至科技公信力平台提供信用修復申請功能,失信單位或企業,通過上傳代理人身份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身份信息,並填寫信用修復信息申請表,可以發起信用修復申請。

『柒』 民事訴訟費交40元,相鄰權糾紛原告取證不足想撤訴要交費嗎

要交相應訴訟費。
已經受理,符合收費規定。
而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就案件處理開展相應受理、審理、裁定同意撤訴等工作,收取相應費用也是合理的。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訴訟費的交納是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所規定的標准來交納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准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捌』 相鄰權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繫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徵: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徵: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財產所有人。

『玖』 相鄰權糾紛怎麼告

廣州梁律師 :
這種情況你們可以向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看你是在城鎮還是農村)、或者要求設在司法局下面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要求他們進行協調,這個程序是不花錢的。但是這個程序執行力度不大。
如果在以上的程序還不能達到效果的話,你們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改造,這個需要向法院交訴訟費,如果請律師協助的話,還需支付代理費。

『拾』 相鄰權糾紛法院判決後的執行期限是多少

還得再起訴,復打個比方,就制像甲前天打了乙,乙要到法院起訴甲;今天甲又打了乙,乙需要再次到法院起訴甲。對方是一個新的侵權行為,上次的判決是有效,但那是關於公共走道認定和上次侵權行為的判決,這次你還要以對方侵權為由進行一個新的訴訟,不過鑒於上次法院已經對公共走道進行了認定,你勝訴不成問題。
關於執行費用,上次因為什麼原因至今執行未果請詳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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