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駁回一審重審
❶ 省高院駁回再審,該怎麼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與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的程序和材料一樣,大致說僅是把省高院的名字換成最高院。可以向省高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最高院提高。
❷ 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還可以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嗎
法律賦予的權利已用盡不能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只能向檢察院抗訴。
❸ 高院駁回的民事案件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供您參考!
❹ 初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向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再審申請被駁回來,就不能以相自同的理由再次申請再審了。但還有救濟方法:
第一,仔細研究下案卷,尋找其他的再審事由,還可以申請再審。
第二,可以向作出法院申訴,爭取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第三,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爭取檢察院抗訴。
❺ 你好,省高院駁回了再審再訴申請,這案子還能告嗎
肯定可以啊,還有最後一道防線,檢察院,如果申請再駁回,司法途徑那就真沒有辦法了,或者等到原審法院,還有,你這個案子到底啥情況,手裡有證據翻么,如果只是,算了不說了
❻ 不服省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嗎,
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有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能否繼續申訴再審的問題,即使目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申訴處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該問題是今後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❼ 經檢察院抗訴,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一審勝訴,二審改判敗訴,申請高院再審駁回,檢院說不能再抗訴求辦法
可以繼續向高院申訴。
❽ 一審高院駁回讓重審,二審還是維持原判,請問高院說事實不清楚,為什麼還要維持原判。如果再上訴會怎樣
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再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必須依法作出判決。
如果高院維持原判,那麼高院的二審判決將是生效判決,被告不可以上訴,如果被告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❾ 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怎麼辦
一般來說,再審已經被駁回以後就不能再申請再審了,之後就只能向法院申訴,效力就完全不一樣了。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