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法院駁回
❶ 如果說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那麼是不是可以釋放被抓的人了
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起訴人在押,應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有錯誤的時候,可以進行復議,服役不通過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1)案件被法院駁回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❷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❸ 法院駁回案件,什麼意思
1、法律上就沒有法院駁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
濫伐林木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受理後,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則判決無罪;如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則作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請。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能駁回,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
2、濫伐林木的犯罪,一定有數量方面的認定,這類案件一般不是什麼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很難出錯,檢察機關更難再錯。依你所述,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下一步案件還要繼續偵查,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要被逮捕,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然如果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大部分是會向法院起訴的。
法院受理後,可能作出有罪判決,也可能作出無罪判決,無罪判決,當然人就自由了,而且作出錯誤拘留決定、逮捕的機關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相關的辦案人員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你想想這樣的可能性大嗎?
正常情況,法院會作出有罪判決。如果是緩刑,人相對是自由的,因為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但每個月還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如匯報思想、參加社區矯正等。
如果是實刑,那人就要到監獄去了,自由當然是沒有了。
3、建議:了解案情後,再想辦法,你說的不清楚,別人也無法詳盡回答你。
祝你好運!周末愉快。
❹ 民事糾紛。我是被告,如果案件被法院駁回,不用開庭直接發裁決書么
不用開庭,直接駁回的案件,其實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決書。
❺ 刑事案件遞交法院可以被駁回幾次
第一、這個問題是錯誤的,刑事案件達到法院審理的程度,不存在駁回,法院只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辯論情況,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 就會被宣判無罪,而釋放。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 經過公安偵查階段後,公安向檢察機關提交案卷,檢察機關審核,認為證據不足,將案卷退給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連嫌疑都夠不上,就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會被釋放。
❻ 民事訴訟涉刑案件原告被駁回了,刑訴結束後還可重新起訴嗎
可以
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
1,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關聯的,當事人可回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答訴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無關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❼ 起訴了找不到被告法院駁回案件我應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為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行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❽ 訴訟被法院駁回,已經交了的訴訟費可以退回來嗎
可以退還的,具體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8)案件被法院駁回擴展閱讀:
訴訟費用的負擔方: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❾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