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通知書
1.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還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嗎
如果到了最高院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基本上都是解決不了的問題,只能在找找相關的法律依據,有了依據到檢察院,還有最高檢察院,如果在解決不了,看樣子只能放棄,
關鍵有沒有法律依據,有的話,就有機會的,申請再審時不可能了,確實有冤情的話,只能走信訪了,因為信訪可以到國家最高層,前提是必須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
2. 申請高院刑事再審,如被駁回,應當有書面的查復通知書,以便去最高院申請再審。是嗎
不是的。你不能到兩級法院申請再審。
縱橫法律網-江西雲龍律師事務所-楊震律師
3. 駁回再審通知書是再審程序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過再審立案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依法書面通知駁回。
有觀點認為,對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用裁定的形式進行駁回。其主要理由是:駁回再審申請是針對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對原裁判、調解協議進行對錯鑒別後,做出的維持原判的確定性判定,因此,必須用法律規定的裁判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而不宜採取通知書的形式。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通知書是一種知照性的書面文件,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有關訴訟事項或事宜向訴訟參與人發出通知時使用的司法文書。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雖然是在對原審裁判予以確認的前提下作出的,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對原審裁判作出評判,而是針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一種確認,駁回通知書就是將這種確認的結果告知當事人的一種形式,因此並無不妥。
另外,關於駁回通知書的寫法,實踐中過於簡單。一般都是「經審查,原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等套話,至於原審如何清楚,證據如何充分,沒有更詳盡的闡述。當事人受到通知書後,仍不明白自己的申請被駁回的具體理由,非常不利於當事人服判息
4. 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意味著什麼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 我們向中院提出再審申請,被受理後,為什麼駁回通知書寫的是駁回申訴通知而不是再審呢
之所以是駁回申訴通知書,而不是再審裁定書,是因為中院經過審查,認為案件沒有錯誤,不能進入再審程序,所以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
如果經過審查,中院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就會下達再審裁定書,而不是駁回申請通知書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6. 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你的要求不成立,上面有寫一些原因的。
可以再申請,但應該提供新的證據或者說是有足夠證據證明原判決是錯誤的。
7. 請問,有申請再審受理通知書十個月了,沒有收到駁回或立案通知書,打電話催立案廳說在排隊按號,正常嗎
這種情況下是正常的因為他們的案件會很多你還是催一下跟蹤一下吧
8. 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訴書,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給駁回申訴通知書,咋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 , 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9. 駁回申訴要求重審,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若不服該向哪裡申請重審
向再上一級法院或者終審法院提起復核……或者走信訪……
10. 收到再審受理通知和合議庭組成的通知,是不是意味著立案
你這個案件是已經立案了,應該開庭再審。
如果只收到受理通知書到達,並不是立案,業並不意味著一定會開庭審理。它可以開庭立案,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如果這個案件符合程序規定,需要立案後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
但是收到這兩份通知,是已經立案了,但是立案並不一定就必須開庭審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再審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