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被告人駁回起訴
Ⅰ 法院不開庭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應該給被告人一份嗎
駁回起訴是不涉及到實體權利的,只是由於原來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專的規定,比如說它的主屬體不適合,起訴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開庭直接駁回起訴。
對於任何裁判文書都應該給雙方當事人送達,單獨的只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文書,案件是不能結束的,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後案件才能了結。
Ⅱ 起訴離婚,被告躲到外地打工不回來,法院說當事人不在不予辦理,三個月不見面駁回起訴怎麼辦
應該分情況對待: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到庭的:法院可以公告送回達,公告期滿就可答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進行缺席判決。
2,、如果被告因為不想離婚等原因不出庭的:如果原告要求對婚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家庭共同財產方面做出判決,那麼被告不到庭通常無法對案件事實審查清楚,故在原告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不放棄訴訟請求的情形下,不能因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此時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Ⅲ 欠賬不還,法院已經判決;但被告就不還錢,怎麼辦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判決生效後,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判決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採取限制被執行人高費、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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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Ⅳ 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和身份證地址,法院讓領了駁回起訴裁定書是否合理
駁回起訴裁定書的情形不止一種,有主體不合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你說的「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和身份證地址」是被告明確,但是不是有其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要看具體事由,以判斷其駁回是不是合法,語焉不詳無法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PS:駁回起訴裁定書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准。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Ⅳ 全權委託律師辦理起訴,律師以無法送達被告人訴訟文書為由駁回起訴,這樣對么
債務人玩失蹤,是常見的現象,但不代表法律就沒有辦法治他。
您的回案子,既然已經立案了答,說明被告(債務人)是明確的(這個明確指的民訴法上的明確),在不能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師可以到公安機關去調查的,這樣的話,法院就必須公告。公告,不需要被告的筆錄,有筆錄了,都來法院做筆錄了,還需要公告?
Ⅵ 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
確認被告地址無法送達的,須向法院申請公告送達。
Ⅶ 法院專遞查無比人能否駁回起訴
不能駁回來起訴,可以要求自原告繼續提供被告的住址等聯系方式。如果原告確實提供不出被告的聯系方式,只要能夠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證明確有此人,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並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Ⅷ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被告父母拒收傳票,法院要駁回起訴怎麼辦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可版以公告送達。權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Ⅸ 被告年齡寫錯了 需要駁回起訴嗎
不用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Ⅹ 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傳票無法送達6個月法院就可以駁回起訴嗎
可以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