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執行法院是
❶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否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書在判決中確定的被告履行法律義務的期限,
到期後被告未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判決義務的,
原告可以在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望採納,謝謝
❷ 請問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作為終審判決,那麼多長時間後執行呢.
海天一色 海天一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❸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申請執行依據是寫一審判決文號,還是二審判決文號望指點
1、申請執行依據中寫「二審判決書」字型大小、「一審判決書」字型大小及主文多少項。
2、寫法:先交待案件爭議的當事人及案由,再寫經後一審判決情況,二審判情況。
3、申請執行的內容:即一審判決書第幾項。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❹ 上訴維持原判,那麼執行法院是一審法院嗎
是一審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回,以及刑事答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❺ 二審維持原判,執行依據是一審還是二審
二審判決應為執行的依據。一審判決作出後,一旦當事人提出上訴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作出後,盡管是維持一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畢竟是終審判決,肯定是生效的判決。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後,會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執行法院是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❻ 二審判決已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想問一問一審是十五天後執行。那麼二審多常時間執行阿啊!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所以,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立即生效。
❼ 請問:法院一審死亡賠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強制執行
二審生效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看能否查到對方的財產情況,另外,你們起訴他回的父答母,法院是如何判決的,他父母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么?如果那樣的,就把他父母一同申請強制執行了。
至於哪些證據是可以用的,那你們最好多與執行局的溝通。
❽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8)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執行法院是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