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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

發布時間: 2020-12-08 16:10:14

⑴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

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版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權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⑵ 民事訴訟中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能不能申請復議

不能抄,因沒有相關規定。都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⑶ 中院裁定管轄權異議可以上訴嗎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沒有分歧,但對於移送管轄的裁
定是否可以上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上訴原因
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並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於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於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於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序中一並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包括駁回裁定和移送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後,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如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訴法有關規定處理。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⑷ 為什麼小額訴訟中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得上訴

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所做出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⑸ 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⑹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之議

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應進行再審1.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可再審。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章節的規定中第208條明確規定「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人根據上述178條、179條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認為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請再審的,是對法律錯誤適用。根據上述208條之規定,明確了只有「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申請再審,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在該范圍。關於179條和208條之間的關系,首先,208條作為司法解釋和特別性規定,理應效力優先;其次,綜合來看,前者應系實體審理判決生效後,具有這一情況時,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而後者是單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審性規定,由此可見本案理應適用208條;最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於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明確刪除了管轄錯誤時,可申請再審的情形,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是程序性裁定還是實體性判決,及時出現管轄錯誤,當事人均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2.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特性決定其不適用再審程序為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對程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序正常進行,而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於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對其進行再審是不合適的。3.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和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不效率。管轄權異議生效時,案件轉入對爭議實體問題的審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正在進行的審理卻不因之而停頓,若再審結果恰恰否定了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的結果,已經進行一段或進行完畢的實體審理則毫無異議,完全浪費了司法資源。再審程序是為「兼顧訴訟法上的和平的維持和實體正義的實現這兩種要求」而設立,非因重大錯誤不應犧牲「訴訟法上的和平」,更何況糾正管轄錯誤與實現實體正義間並無必然聯系。

⑺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怎麼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

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7)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擴展閱讀:

在《民事訴訟法》第3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概括性的表述,可以簡單的解釋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 具體包括:

(一)、財產關系案件

這里所說的財產關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縱向行政隸屬關系的財產關系,只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有財產所有、財產權利的流轉、財產權利繼承等橫向的財產關系。這一內涵是與我國民法的調整范圍向對應的。

(二)、人身關系案件

這里所說的人身關系是基於人格權、身份權而衍生出來的一系列的權利。基於人格權而產生的權利包括生命、姓名權、榮譽權等。

基於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然而基於政治性和隸屬性的縱向管理關系而產生的社會管理就不屬於民法調整的范圍,當然在爭議解決時也就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范來解決。這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行政人事關系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管理糾紛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⑻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的管轄權異議

你好,
管轄權異議只能是對第一審案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一)、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當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原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例如,原告起訴後案件被移送管轄,原告認為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提出異議。
(二)、 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三)、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般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是否參加訴訟有決定權,如果他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選擇不參加該訴訟而另行起訴。當然,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後,案件被移送管轄,那麼他具有如同原告的地位,此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一)、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要說明的是:從法理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適用於地域管轄異議,因為該規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權利。)
(三)、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一)、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四、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救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要說明的是:由於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並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應當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但小額訴訟案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⑼ 管轄權異議二審期間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司法解釋或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為正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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