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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執行駁回裁定不服的救濟

發布時間: 2020-12-08 17:44:54

① 商事仲裁請求被駁回的救濟途徑

申請法院撤銷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必須有法定的理由。

② 不服省高院再審行政案件的駁回裁定,如何救濟

檢察院抗訴,最後一步。

③ 對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被執行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部分的認定和處理不服,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一、北京二中院就馬伯韜詐騙案,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判決:有期徒刑12年,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樓2門302室房產(下稱「案涉房產」)並將該房產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在執行刑事判決過程中,馬文林等因主張對案涉房產享有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北京二中院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依據對案涉財物享有所有權,主張裁判認定該財物為贓款贓物屬於認定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據此,北京二中院作出(2016)京02執異91號執行裁定(下稱「91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異議請求。
三、馬文林等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執復62號執行裁定(下稱「62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復議申請,維持91號裁定。
四、馬文林等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北62號、91號裁定,將案涉房產返還馬文林等。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申訴請求。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案涉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首先應注意救濟途徑的選擇,結合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生效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部分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所以,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案涉財產被認定為贓款贓物存有異議,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救濟。
二、可能被定性為贓款贓物的財產包括:存款、投資收益、孳息、利用贓款所購買的房或車等財產,案外人或被害人對該部分財產在生效刑事判決中是否應認定為贓款贓物有異議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馬文林、周淑琴異議,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馬文林、周淑琴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418號】
有關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一:《羅×與張曙光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90號】
本院認為,「《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案涉案房屋北京市海淀區藍靛廠南路39號院1號樓7層1-701室系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特定物,列入『予以變價所得款予以沒收』的扣押款物處理清單,明確作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北京二中院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案外人羅×於執行程序中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異議,實質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的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等程序解決。北京二中院認為羅×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異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2、案外人認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
案例二:《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執復165號】
本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即廣州中院(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廣州中院根據上述生效的刑事判決作出(2012)穗中法執字第996-4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對廣州中院上述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實際上是認為上述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因此,欣建公司對此所提異議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其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3、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
案例三:《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刑事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執復84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3000萬元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焦作中院在異議審查中未將異議人的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直接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且在本案復議審查中,平頂山市公安局認為已向焦作中院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情況進行了通報,焦作中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並進行審查處理。」
4、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為贓物提出的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四:《馬文林等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62號】
本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對於涉案房屋,(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主文的第二項內容為『在案凍結的錢款及扣押物品之變價款,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退賠各被害人(詳見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第二項的內容為『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一處之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馬文林、周淑琴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提出的。二中院告知馬文林、周淑琴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駁回其案外人異議並無不當。」
5、案外人對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並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案例五:《廣東欣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90號】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生效刑事判決所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問題。經查,本案執行依據(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現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對上述認定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該異議的審查不屬於執行程序審查的范圍。案外人認為本案執行依據認定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因此,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4)穗中法執行異議字第203號執行裁定確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贓款是否有誤不屬於執行異議程序審查范圍錯誤的復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對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屬於贓款有異議,對此異議的審查處理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應當由審判部門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而不能以補正裁定解決。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上述執行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④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4)針對執行駁回裁定不服的救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回審查由執行局自答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⑥ 不服省高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或者判決,如何救濟

接下來你可以申請檢察院的抗訴。

⑦ 對民事裁定不服的救濟方法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看你的是啥裁定

⑧ 不服駁回商標復審的決定,有哪些救濟途徑

你好,一、我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等作出的決定不再是終局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由於這類訴訟以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因此屬於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原則,由於商標評審委員會位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范圍,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復審決定,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商標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因此,結合以上幾點,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你應向北京市知識產權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⑨ 分配方案異議被駁回申請再審期間的訴訟爭議款被執行法院瓜分後怎麼救濟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9)針對執行駁回裁定不服的救濟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准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⑩ 甲乙因經濟糾紛仲裁,後甲在乙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時提出不予執行,被法院裁定駁回,甲還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1、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過不予執行申請都被駁回,一般申請撤銷也會駁回;2、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不當。法院立案後就會裁定異議成立或駁回異議,這樣你就可以依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復議類似於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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