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決定書駁回
Ⅰ 於都利村法庭開庭結果沒有判賠償問題
當事人如果想了解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或者其確實具有知情權,可以向審判法院進行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同時,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Ⅱ 已經被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信息可以申請刪除嗎案件已經於半年前結案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2)國家賠償決定書駁回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Ⅲ 您好,國家賠償決定書生效後多久能拿到賠償款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版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權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Ⅳ 國家賠償的審理程序
根據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21日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介紹,司法解釋在規范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並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於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的規定,規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同時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託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託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並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
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後,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後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後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Ⅳ 國家賠償決定書生效後執行程序
持生效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Ⅵ 公安局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正確答案為C選項。答案解析:《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專人身自由的,每屬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本題縣公安局是2005年作出賠償決定,那麼上年度就是2004年度,故C項正確。
Ⅶ 本人於今天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被無理駁回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但發現國家賠償決定書不署名法官的名
應該有法官署名,否則無效
Ⅷ 對中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不復,申訴有時間限制嗎
裁決書上一般有表明申訴時間,參照那就可。
Ⅸ 接到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我們贏可是陪給的錢不是很滿意,我多長時間內有權利向上級法院找
半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