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駁回
㈠ 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1、一審判決復沒有當事人在上訴制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仍然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
3、近期的民訴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事宜。
㈡ 二審終審判決中出現並非駁回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即意味著原告敗訴了。
㈢ 民事判決二審終審不服
如果你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
具體的你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中的以下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㈣ 二審不服怎麼辦還能上訴嗎
二審法院才有可能進行處理,進行調解或讓你們另行起訴。
第三,你們事後才知道買房的是中介公司的員工,有串通欺詐的嫌疑,如果能證明其中存在欺詐那麼合同無效,你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而且找到的證據屬於新證據,符合再審條件,有很大希望再審。
查找證據或其他訴訟活動都要有專業人士實際操作,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從一開始就一直處於被動,因為很多關鍵地方沒有抓緊時間主張權利。
如果要申請再審或申訴或想在二審中爭取一下,就委託一個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
畢竟搜集證據或進行訴訟靠解答是不行的。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注意你們在知道解除事由後是否及時向對方主張解除 。
另外你們決定不賣房是因為對方長時間不給提供銀行審批手續,導致市場變化,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這種情勢變更導致的不利後果,應該由不履行先負義務的對方承擔,即你們主張解除合同。
你們如果未在一審中提起類似主張進行反訴,在二審進行中另行提起訴訟是不行的,只能在二審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反訴或增加訴訟請求。
(4)二審終審駁回擴展閱讀: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㈤ 我國法律是二審終審制!那麼二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怎麼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最高院《民訴法》意見;205、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㈥ 民事糾紛二審終審失敗,能不能在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如果二審敗訴不可以上訴,但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規定如下 :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㈦ 關於二審終審
我國審判制度採用「二審終審制」的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專第二審人民法院屬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的規定。因此,對縣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縣一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判決即為終審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只能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的規定,申請再審。
因此,如果認為一、二審判決確系枉法裁判,存在很大冤情,除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外,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同樣可以解決問題。但前提是再審或者抗訴,都必須有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一、二審判決存在重大誤判,否則再審或抗訴的受理,都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