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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檢察院駁回後可以復議嗎

發布時間: 2020-12-09 12:37:00

① 民事案件被省高院駁回訴求後,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申訴,有否時效規定

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② 民事案檢察院抗訴,二審再審又被駁回後,在法定期間內還能申請檢察院抗訴嗎

對於民事案件,對於二審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③ 高院駁回的民事案件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供您參考!

④ 我有一個民事案件,已走完高院駁回再審的案件,現超過五年,請問還可以去檢察院提出抗訴嗎

可以申復請檢察院抗訴的。

申請制檢察院依照職權發揮審判監督職能,向法院抗訴,啟動民事再審程序,也就是申請檢察院抗訴。而在《民事訴訟法》中,只對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有六個月的時限規定,對於檢察院進行抗訴沒有限制性規定,不管過了多少時間,當事人都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法院判決確錯誤的,就可以向法院進行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⑤ 抗訴申請被駁回後還能繼續申訴嗎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權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⑥ 省級高院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訴駁回了還可以怎麼辦

你找檢察院,
請檢察院幫助申訴。
只要你的案件確實屬於冤枉的或者錯誤的,檢察院會幫你申訴,

⑦ 民事案件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向中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立案,向市檢察院申請復議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法院、檢察院都不批准再審申請,意味著法院、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是正確的,不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如果覺得生效判決有誤,需要提供的一定的線索材料證明,否則無法啟動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⑧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一次不服怎麼辦下一步看可否通過向省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出抗訴

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8)民事案件檢察院駁回後可以復議嗎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也可以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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