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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發布時間: 2020-12-09 14:46:17

① 案由與訴訟請求有什麼區別

案由你可以理解成事實陳述,訴訟請求就是你打官司的目的。
打個比方,A訴B歸還借款,借款的事實就是案由,請求B歸還借款XXX元以及利息XXX元就是訴訟請求。

② 裁定駁回起訴更改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立案嗎

可以上訴,也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但不能以同一案由再次向同院訴訟。

③ 法院審理案件時是否可以變更案由

可以的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襲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似乎是可以變更案由。

拓展資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5條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本案中,雖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險待遇糾紛,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告知了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認為契約之訴根本不成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變更案由。

④ 民事案由與訴訟請求不一致有何後果如何解決

搜一下:民事案由與訴訟請求不一致有何後果?如何解決?

⑤ 民事案由與訴訟請求不一致有何後果如何解決

鄭州知名律師-任行軍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代理人立案時內確定的案由與訴訟請容求往往會出現沖突,發生基於案件事實的案由所表現的法律關系與訴訟請求所表現的法律關系分屬於不同法律關系的現象,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後果。出現這種情況時,當事人或代理人要與法官進行溝通,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彌補: 1.在舉證期內盡早與法官進行溝通以落實案由與訴訟請求是否相符,一旦發生沖突應盡快變更訴訟請求以使二者相符; 2.如果在舉證期內當事人或代理人沒有發現案由與訴訟請求相沖突,法官在開庭審理時會對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釋明,此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對案由和訴訟請求加以審查判斷當庭做出變更訴訟請求的決定;盡管這樣做會重新計算舉證期間,但是可以避免訴訟請求被駁回的不利後果。

⑥ 立案案由與查明事實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案情:原告劉xx與被告譚xx、被告於xx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立案時案由確定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庭審時依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無法認定原告劉xx、被告於xx與被告譚xx存在僱傭關系。經詢問本案各方當事人,原告認為原告劉xx、被告於xx與被告譚xx不存在僱傭關系,被告譚xx亦認為原告劉xx、被告於xx與被告譚xx不存在僱傭關系,被告於xx對此有異議,認為原告劉xx、被告於xx與被告譚xx存在僱傭關系,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原告劉xx、被告於xx與被告譚xx存在僱傭關系。 [分歧] 當立案案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一致時,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立案案由與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時,法院在判決時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在裁判文書中直接予以變更案由,即直接以結案案由變更立案案由。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對當事人釋明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即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應當以存在僱傭關系為前提,本案雖立案時的案由確定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但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庭審查明的事實不存在僱傭關系,鑒於本案不存在僱傭關系,本案案由應確定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原告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和訴訟請求是否予以變更,若當事人對訴訟請求予以變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1.法院行使釋明權有利於當事人更好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也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2.法院的法庭審理不僅僅是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定紛止爭,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一個窗口,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闡述法律關系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使案件的性質更加清晰,也有利於解決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在法律認識上的差異。 第1頁 共1頁

⑦ 因案由不對,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案由是法抄院內部對案件的劃分,與襲當事人無關,當事人在起訴時是不可能明確是什麼案由的,所以,法院不會因為案由不對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可能是訴訟請求不正確被駁回的吧?如果是,可以重新起訴,根據案情確定正確的訴訟請求。

⑧ 起訴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法院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相關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⑨ 這是我的起訴書,法院說我的案由不對,不予立案,請那位法律資深的師傅幫我改改多謝!

首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於當事雙方共同協商的產物,法院一般不會專強制判決簽訂協議;屬
其次,有關拆遷糾紛首先應該申請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對裁決不服,才能提出訴訟;
第三,就現實情況而言,現在拆遷糾紛在法院立案難度很大,建議尋求專業人員幫助;就你所述情況,你可以考慮以對方違法拆除建築物要求侵權賠償或者恢復原狀為由提起訴訟,最終達到你的目的。

⑩ 我向一審法院起訴的案由不對.被判駁回.第二次改案由.被判重復.對重復不服.上訴.被判維持。請問我現

  1. 你只能對一審法院的第二次判決申請再審,因為第一次判決已經是無回效的,不存在申答請再審的問題了。而中院維持的是一審的第二次判決。

  2. 如果想申請再審,必須在第二次判決書生效後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法院不會受理的。

  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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