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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怎麼看

發布時間: 2020-12-09 15:45:31

1. 學生水庫溺亡家屬索賠為何被駁回

8月29日報道,2016年暑期,1名中學生和3 名小學生在金州北大河水庫野浴時發生意外,4 名學生全部溺亡。事發後,有遇難學生父母將學校、水庫管理部門起訴到法院索賠,一審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提起上訴,但未在規定日期內繳納上訴費,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

水務局、自來水公司辯稱,已經盡到了管理和安全提示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學校稱已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

法院查明,案發時,小峰系九里小學五年級的學生,時值九里小學期末考試批卷,學生放假期間。放假前,學校通過主題班會、升旗儀式講話、班主任日常管理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

案發地點距九里小學約十餘公里,乘車無法直接抵達,需要步行500米,期間幾無道路可行,個別處需手足並用方能通過且有乾枯荊棘纏腿。兩旁均架設鐵絲護欄圍擋,鐵絲護欄上立有 " 水源重地禁止入內 "" 嚴禁在此垂釣玩水 " 的警示標牌。2016年7月,水務部門多次在媒體上刊登通告,提醒市民遠離河流、水庫等危險地帶。

法院認為監護人監護不力

法院審理認為,游泳是一項極具人身危險性的運動,不會游泳者下水游泳,其危險性更是不言而喻。游泳者出現危險不是游泳者以外人員所能控制,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水源的管理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案涉水庫作為大連市市控飲用水水源之一,四周架設鐵絲護欄和警示標語,其作用不僅是起到阻擋的作用,更重要的還是提醒水庫管理者以外人員不準進入水庫的保護區,更不允許下水游泳。

小峰作為一名已滿13周歲的小學五年級學生,雖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具備一定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其受到的教育應該知道游泳具有危險性的常識,也應該知道水庫四周設有鐵絲護欄和警示標識的含義,應當預見到進入水庫游泳可能導致的後果。小峰在不會游泳或者不熟練游泳的情況下,無視水庫管理者設置的鐵絲網的阻攔和警示標識,私自進入水庫保護區下水游泳導致溺水死亡,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和教育的監護職責。小峰的監護人,在學校放假期間放任小峰和夥伴們到較為偏僻的水庫玩耍,且沒有成年親屬的陪同,其行為本身即具有危險性,二原告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案涉的損害後果與二原告疏於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其應該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2. 法院駁回家屬索賠62萬的申請,法院這么做的依據是什麼

這件事還要從去年發生在北京西站說起,當時一名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導致死亡,其家屬認為行李箱的主人存在嚴重過錯,於是便向法院申請賠償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在內的62萬補償款。9月29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一審判決,駁回了家屬要求的62萬元申請,並且認定被告不存在過錯。大致的依據就在於,行李箱擁有者與老人有一定安全距離,然而在這期間老人為逆行而出,在其摔倒也就4秒的時間,行李箱擁有者無法預見意外發生,所以不存在過失行為。

目前這件事已經告一段落,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這樣的悲劇誰也不願發生,但這次生命的教訓告訴我們,出行時一定要注意安全,真心希望日後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同時也提醒廣大乘客,出門一定不能擁擠,排隊時也要保持一定距離。

3.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事件經過如何

2019年3月8日12點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備乘坐K267次列車回石家莊老家。在北廣場二樓進站口進站時,王女士被劉女士的箱子絆倒。上車後,王女士就感到嚴重頭痛、頭暈等不適。16點36分,王女士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16點50分左右,前來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女士被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復雜,當日19點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轉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轉至河北友愛醫院住院兩天後去世。

原告認為,對於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至少60%的責任。原告向被告劉女士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2萬多元。

8月18日上午的庭審中,死者王女士的兒子和劉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分別出庭應訴,劉女士一方認為「王女士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受傷是事實,但被告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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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還在上訴中

豐台法院9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4. 老太被蟄身亡,家屬索賠26萬被駁回,你覺得法院的判決合理嗎

說說結果,我覺得法院的判決還是很合理的。說法院判決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如果小夥子沒有捅那個馬蜂窩,那個老太太以及其他人也有可能被美馬蜂蟄到。

先說說這件事情,這件事情是一位老太太在走路的時候被馬蜂窩蟄傷,之後導致死亡。老太太的家人就認為老太太的死和兩位小夥子有關系。

所以我覺得法院的判決很合理,很公平。如果這樣都要向那兩位小夥子索賠,我覺得那兩位小夥子也太冤了。我覺得法律的判決有一定的事實依據,而且判決的結果也非常的公平,不失偏頗。

你是如何看待法院的判決結果的呢?你覺得合理嗎?歡迎您在下方留言說說您的看法哦!

5. 家屬索賠62萬,被法院駁回,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個老人因為試圖賣過一個行李箱,被這個行李箱絆倒了,回去以後過了15天老人死亡,她的家屬就向這個行李箱的主人索賠,並將其告上了法庭,近期法庭宣判老人家屬的申請被駁回。

一、事件詳情

劉女士當時正在閘機處正常的拖著行李箱排隊,而老人王女士從閘機處逆行,並且想要邁過劉女士的行李箱到劉女士的另一邊,而老人在賣過行李箱的時候被行李箱絆倒摔在了地上。劉女士在看到老人摔倒以後就過去查看老人的情況,隨後老人被緊急送往醫院,過了15天老人死亡。老人的家屬就對劉女士提起訴訟,想要劉女士對他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劉女士在這個過程中犯下了重大的錯誤,應該承擔老人的賠償。

老人家因為賣過行李箱而摔傷這是老人家的不幸,但他的家屬不應該將這件事情的責任推到劉女士身上。劉女士只是在無辜的排隊。老人家屬可能就是覺得老人死亡這件事情可以訛一點好處,所以才會賴上劉女士。法院既然做出了判決,這件事情也就是告一段落,但是老人家屬還在上訴,這就很沒意思。

6.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是怎麼回事

因為公共場所的行李箱符合公共安全,除非是他故意把你撞倒,或者舉著行李箱砸倒你,這種主觀意願上去傷害你才需要賠償。
或者他行李箱里突出一把刀這也要賠償,因為他不符合公共安全,不是主觀意願也要賠償

不能說世界都圍著你轉,凳子給你們絆倒了還讓你媽把凳子打一頓,那是哄小孩呢

7. 乘客飛機上發病後死亡家屬索賠為何被駁回

在乘坐飛機過程中,張女士因胃部不舒服嘔吐,嘔吐物帶有大量鮮血,後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因為認為某航空公司沒有及時備降、沒配備專業急救人員等,喪失了最佳搶救治療期導致張女士身亡,張女士的家屬將航空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67萬余元。8月17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一審進行宣判,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北鐵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女士與被告之間形成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對其主張的被告備降不及時導致錯過了張女士的最佳搶救治療時間、被告採取救助措施不當導致張女士病情惡化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原告提交的敦煌市醫院的病歷顯示,張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發胃穿孔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死亡原因屬於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

被告對發病乘客張女士履行了救助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被告採取了詢問、催吐、尋找醫生、測血壓、聽診、輸氧、備降等積極救助措施,盡到了必要合理的承運人的救助義務。被告採取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法院認定,醫生在乘機過程中聽到廣播求助後,無償為突發急病的乘客提供救助,其主觀上是積極的,本為善意之舉,應為社會所倡導。

飛機提前備降對於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經濟損失,因此雙方均會審慎評估考量。當乘客因突發疾病有生命危險時,對於尚有意識的成年患病乘客,可以及時向航空公司表明備降的要求,航空公司在詢問乘客病情後,初步評估有生命危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備降。本案張女士在疼痛難忍時要求備降,被告也同意備降,這是雙方共同審慎考量決定的結果。飛機備降後,張女士被救護車送往醫院,經過醫院8個小時的檢查、手術治療後,於次日凌晨1時50分因醫治無效死亡。因此,不能簡單以事後張女士死亡的後果來評判被告備降不及時。

8.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駁回的理由是什麼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駁回的理由是王女士的死亡不能判定和劉女士有直接的關系,並且作為王女士的家人,在明知王女士年齡較大的情況下,對於王女士是有監護和看管的義務的。換句話講法院覺得王女士去世,家屬應該負主要責任,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女士是死亡就是劉女士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駁回了王女士家人的訴求。但是一審並未生效,因為王女士的家人選擇了上訴。

由此看見,老年人出門在外,作為子女應該貼身照料,尤其是行動不便的老人。還有即便不是大馬路,也不能隨意逆行,以防意外的發生。

9.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駁回原因是什麼

北京西站一王姓女子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向行李箱主人劉女士索賠62萬元被法院駁回是因為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王女士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受傷是事實,但被告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被告劉女士的訴訟代理人稱,事發時,現場有三位行為人,即王女士、她的兒子和劉女士。當時王女士的兒子送母親坐火車,但在進站口離開時,沒有妥善照顧母親,王女士逆行著急找兒子,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劉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個過程中,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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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

2019年3月8日12點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備乘坐K267次列車回石家莊老家。在北廣場二樓進站口進站時,王女士被劉女士的箱子絆倒。上車後,王女士就感到嚴重頭痛、頭暈等不適。16點36分,王女士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16點50分左右,前來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女士被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復雜,當日19點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轉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轉至河北友愛醫院住院兩天後去世。

10.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是怎麼回事

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層進站口,王女士在閘機處逆行,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經過15天的治療,王女士不幸離世。王女士的家屬認為劉女士有重大過錯,起訴索賠62萬余元。豐台法院9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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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

8月18日的庭審中,劉女士一方認為,當時王女士因為在進站口逆行才導致被絆倒,劉女士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

8月18日上午的庭審中,死者王女士的兒子和劉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分別出庭應訴。

在舉證質證環節,當庭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在進站口的王女士轉身走時,絆倒在她身後的劉女士的拉桿行李箱摔倒。

對於事發的這十幾秒的過程,原被告對每個細節都進行了各自的解讀。被告還帶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監控錄像,原被告雙方還當庭用行李箱還原了事發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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