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被裁定駁回起訴
A. 刑訴中有沒有駁回起訴的處理
在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可以裁定駁回。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B. 刑訴中沒有裁定駁回起訴僅有裁定終止審理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如果沒有事實或證據不足,法院會駁回起訴的。對於公訴案件,因為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所以不存在駁回起訴的問題。
C. 詐騙案刑事自訴.法院依「刑訴法「最高院解釋第一條裁定「駁回起訴「對嗎
詐騙數額達到數額較大(各省規定的標准不一樣,一般在5000元以上)的,是公訴案件,被害人要向公安機關報案,不是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D. 刑訴中的不予受理、終止審理和駁回起訴
第一個,老刑訴解釋是說服當事人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2012新解釋是應當說回服自訴人撤回起答訴,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個、高法解釋181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案件審查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很多答案都在法條、解釋、規定里,仔細看就好了,還要理解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