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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發布時間: 2020-12-09 20:11:03

① 法院有權要求預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嗎

法院有權要求預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

第一,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

第二,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擴展閱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② 一審裁定與一審判決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專訴訟,清除屬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③ 殺人犯有權利不服這,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這三種裁定的權利嗎

1、小額訴訟一審終身;
2、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4、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5、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6、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7、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8、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④ 訴訟費標准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擴展閱讀:

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⑤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⑥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⑦ 這個"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是什麼意思呢

不予受理,根本不受理此案件。
駁回起訴,受理案件但不起訴。
管轄權異議,法院認為應該是
其他法院才有權力管轄的案子。

⑧ 為什麼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可以提起上訴

訴訟權利,此裁定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應當允許救濟,故上訴。

⑨ 上法院上訴要錢嗎要多少,怎麼上訴呢

去法院起訴是要錢的,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找律師也要錢,只找律專師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屬給咨詢費,到法院起訴別人或企業而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是需要出一定的訴訟費的,人民法院的收費往往是公正合適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反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一次訴訟活動,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主要有(非財產類/財產類)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若有)、律師費(如需聘請)等,這就是案件的訴訟成本。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就會根據案件類型、標准收取案件受理費,如若法院在辦案或者處理其他事項的過程中,實際需要其他辦案費用的,還會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⑩ 為什麼小額訴訟中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得上訴

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所做出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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