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開庭可否駁回起訴
① 法院不開庭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應該給被告人一份嗎
駁回起訴是不涉及到實體權利的,只是由於原來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專的規定,比如說它的主屬體不適合,起訴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開庭直接駁回起訴。
對於任何裁判文書都應該給雙方當事人送達,單獨的只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文書,案件是不能結束的,只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後案件才能了結。
② 原告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書後,法院還可以駁回訴訟嗎
原告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書後,如果沒有通過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③ 兩被告告錯了,被法院立案開庭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再起訴嗎
對於訴訟的請求的駁回是可以進行再次進行請求的,但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請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該兩條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基於: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法院發現有錯誤或當事人認為有錯要求改正生效的判決、裁定,這種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決本身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二是審理時查明的法律事實沒有錯,判決本身正確,但主要事實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以及事後當事人提出了新證據。對於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法院應當再審。但對於當事人的原因,再審申請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就要區別對待。再審就是改錯,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審。當事人因證據不足的原因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法院沒有任何錯誤,法院應該不準申請再審,只能是起訴。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再審,但這里所說的新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現張榮起訴的證據並非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該案可以再行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④ 起訴之時貨款沒到期,開庭時到期了,會被駁回起訴嗎
不會的,如果對方有誠意
會主動找你付款,讓你撤訴的
法院審理後,會調解的,如果同意調解,防止違約,
建議約定逾期一日支付10%本金的違約金,不違約,約定沒用,違約就是制裁。也可以要求提供擔保
⑤ 行政訴訟己通知開庭時間,開庭前七天裁定駁回起訴,不開庭了,為何
不能再起訴了。如果堅持認為法院應當受理,可以提供新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⑥ 一審法院已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可不開庭就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後二審也未開庭維持一審裁定合法嗎
依次回答為:1、公告送達的時間為60日。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1)法院採取公告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2、如果你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是可以駁回的。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後,尚未審結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發現的則應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適用的是程序法,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即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一般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較少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發現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可以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當然,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現案件不應受理但已作出實體判決,也可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規定,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訴訟。
⑦ 什麼情況會導致立案後開庭時被駁回起訴
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回事訴訟的范圍。原答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⑧ 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後開庭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⑨ 法院受理5個月後還可以裁定不開庭審理駁回起訴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⑩ 法院是否可以不開庭就駁回我的起訴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屬於程序上的處理,可以不經過開庭審理,直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