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有駁回的嗎
『壹』 我上訴了 法院又沒有開庭審理又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是可以不經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如果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直接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貳』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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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叄』 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及可以要求退起訴費嗎
起訴被駁回起訴費需要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下版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權: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肆』 上訴中級法院之後,判決駁回重審。算不算贏希望這方面的專家來回答
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發還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行審理,對於協商寫了要達到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生效以後才有可能實現,發還重審不能算贏了官司。但律師一般都以判決書或裁定書下發,為一個階段收費的,既然律師以要達到的要求,作為打贏官司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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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伍』 一審法院駁回我的上訴是不是就等於我輸了一審官司。
1、應該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而不能說是回駁回上訴。
2、如果是被一答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則表示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是屬於原告一審敗訴的;如果是因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條件而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則一審法院僅是對程序問題作出了裁判,並沒有就具體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所以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能說是敗訴。
另外,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有權在上訴期內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判。
『陸』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駁回上訴是指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經過審查後,排除了一審法版院的原判決有適用法律不權當,或證據不全的可能,而駁回上訴人上訴的行為。 而駁回起訴,則是一審法院在對起訴人的起訴理由經過審查後認定不夠起訴條件的案件。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已經受理了了案件,但對其中的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案件。
『柒』 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二審法院會駁回上訴嗎
上訴總有個理由吧,要麼判重了,要麼判錯了,要麼一審程序違法。二審法院會審查你的上訴請求是否成立,不成立的就會駁回
『捌』 申請執行如被法院駁回我可以上訴嗎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玖』 法院第二次駁回如何辦,第三次上訴需多少時間
起訴法院第二次駁回,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回十四條規定:答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