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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駁回是否要被告簽字

發布時間: 2020-12-10 09:08:43

⑴ 法院以無法找到被自訴人為由要駁回刑事自訴。怎麼辦

1、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夠提起刑事訴訟,無專論公訴還是自訴,附帶民事訴屬訟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無法立案,如果選擇單純的民事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公安機關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發對刑事自訴的駁回起訴裁定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上述關於時效的解釋,你可以參看一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時效問題及司法解釋。
3、你可以申請中止訴訟,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決定權在法院,沒有意義,和主審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訴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決的。這不同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適用缺席審理制度。

⑵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是先受理再駁回起訴,還是直接不予受理哩求高人指點

超出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將喪失追訴權,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喪失的是勝訴權,因此應當先行受理,審理後確實屬於超出追訴時效,判決或裁定駁回訴請。

⑶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自訴案件,二審法院可否調解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院《版關於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⑷ 刑事自訴案件被裁定駁回能上訴嗎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可以重新起訴。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裁定和判決一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既然案件審結了,當事人就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能重復審。謝謝閱讀!

⑸ 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該案件應該屬於公訴的經濟犯罪案件,是應該駁回起訴還是移交偵查機關需要詳細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如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或駁回自訴;但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刑罰的,則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主要法律依據有三:
1、「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列舉了八項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該條同時規定: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列舉了和上述規定相同的八種「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該條同樣規定,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⑹ 自訴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定事由

缺乏抄罪證,
見《刑事襲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⑺ 本案駁回原告起訴,被告為什麼要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聲明不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法律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准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呢?根據法律規定: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⑻ 關於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與是否立案的問題

刑事自訴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對缺乏罪證的自回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答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⑼ 駁回自訴人撤訴裁定書是否要送達被告人

駁回自訴人撤訴的裁定書需要送達訴訟各方當事人(包括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⑽ 刑事自訴案,以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我現在怎麼辦謝謝

刑事自訴案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對罪證不足的,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范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也即要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

而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1)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2)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3)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實踐中,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要經歷立案庭審查和刑事審判庭審查兩個階段,二者之間有一定交叉重疊。自訴案件通過這兩個階段的審查,法官在開庭前便可對證據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予處罰等問題形成實質性判斷。自訴案件一旦開庭,意味著法官已經基本確認被告人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由此,對於經庭前審查程序認為罪證不足的自訴案件,也就可以採取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審結方式,這樣處理,既實現了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提高了訴訟效率,使得有關當事人免受訴累,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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