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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予以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10 10:12:55

A. 申請勞動仲裁要錢嗎

申請勞動仲裁不要錢。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區縣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部予以保障。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1)勞動仲裁予以駁回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B. 請問,我因上班喝酒被開除,公司應結清工資嗎

每個單位可能都有一些規章制度,有些符合法律規定,有些不一定符合法律規定。然而,有些禁令如上班禁止喝酒等,你要小心遵守,因為這類規定看似沒什麼大不了,但是一旦你違反了,單位據此嚴格執行,你也只能默默承受,事後想獲得「平反」也比較困難。

員工違反單位「禁令」,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喝酒,被單位「炒魷魚」。當事員工不服氣,將單位告到法院,索賠經濟補償金等費用13萬余元。昨日,記者從萬州區法院了解到,喝酒被辭符合法律法規,並無不當,法院據此駁回了他的多項訴訟請求。

員工:上班期間喝酒被開除

從2005年起,萬州的黃先生就在當地一市場當保安。2006年11月,譚老闆成立市場管理公司後,黃先生仍在該市場從事保安工作。2009年7月10日,黃先生與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同年8月13日,黃先生自願申請從2009年8月開始在每月工資中領取公司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他自行解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今年2月1日晚10點鍾左右,黃先生在上班時,和幾名同事在辦公室喝酒。隨後,喝酒的事被單位知道了,黃先生等人寫了書面檢查。2月13日,公司解除了與黃先生等人的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內部規定「工作期間飲酒一律辭退」。

被單位開除後,黃先生就經濟補償金等補償問題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6月29日,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裁決:由公司譚老闆支付黃先生未休年休假的工資517元、失業保險賠償金9292元。

單位:員工違禁開除合理

黃先生不服仲裁結果,隨即將公司告上萬州區法院,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失業賠償金等共計13萬余元。

黃先生訴稱,他從2005年起就在該市場當保安,但譚老闆之前沒跟他簽勞動合同,「後來成立管理公司後,也未給我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且歷年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間安排我勞動又不安排補休,公司還隨意開除我,還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經濟補償金及各種待遇」。

庭審中,譚老闆辯稱,黃先生在上班時間喝酒,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嚴禁上班時間喝酒」的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因此不應承擔補償和賠償責任。其次,公司沒給黃先生繳納相關保險費,是應黃先生自己申請要求的結果;而黃先生從事的是保安工作,屬於綜合用工范疇,不存在年休假和節假日的情況。

法院:喝酒被辭符合法規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和其他同事上班期間在辦公室喝酒,公司以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為依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黃先生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以支持。

對於黃先生的7年養老保險金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這項內容不屬於法院調整的范疇,法院對此不予調整,黃先生可向有關部門另行主張。

不過,對於未休年休假工資、失業保險賠償金等請求,法院認為屬於合理訴求,應予支持。於是,萬州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由譚老闆向黃先生支付失業保險賠償金9292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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