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有裁定駁回起訴
A.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1)民訴有裁定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B.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C.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D. 民事訴訟中,審理時發現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是應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駁回起訴。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情況,駁回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民訴有裁定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案例:
2009年,銀川市民劉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4層416號的房屋。後來,劉某某稱支付了全部房款,但開發商未辦理房屋備案手續,訴請法院判決開發商履行合同約定,並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興慶區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該開發商訴至銀川市中院,銀川中院於2012年11月6日查封了該房地產公司名下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共21套房屋,其中就有劉某某購買的4層416室。
2015年6月,劉某某作為案外人,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向銀川市中院提出執行異議。銀川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無法證實其購買涉案房屋並足額支付房款,且未實際佔有涉案房屋,亦未辦理備案登記,於2015年12月10日終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初,興慶區法院以劉某某基於同一事實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再次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起訴。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在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若後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請請求相同的,構成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新民訴裁定駁回起訴適用的情形有:
一、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適用的方式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點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10、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後,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這些是駁回起訴具體適用的情形,看看是否是你需要的。還是你需要的是駁回起訴的情況列舉。
F.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G. 民事訴訟法,裁定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階段發現起訴版不符合起訴條件,權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在案件受理後,進入審判階段,但是經過審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採用駁回起訴。
這是在不同階段採取的裁定。
H.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I. 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異同
你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是訴權這一概念分出的二種情況,訴權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實體權益。而訴權分出的二種權利,一是起訴權,這是程序上的權利,即當事人是否有起訴的權利,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二是勝訴權,這是實體上的權利,即法院是否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起訴權,在立案時,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沒有勝訴權,僅有起訴權,法院在受理後,經過庭審,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你說的案例,該案可能是沒有起訴權,但一審法院不僅立案,而且還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二審中,二審法院可能發現了當事人根本沒有起訴權,但該案已經一審判決,不可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了。
至於你問的駁回起訴的條件,沒有具體情形,僅有一種情況,就是《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駁回起訴是對不應受理的案件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一種補救,但應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108條就行,不予受理的案件有有七種情形,太多,打字麻煩,你可以看一《民訴法》第111條規定。
不清楚的地方你再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