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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未審理就駁回訴訟請求

發布時間: 2020-12-11 07:10:11

A. 民事訴訟一審未開庭審理就下達判決書是違反規定的嗎

違反
一審應該開庭
有的情況下是 法院開庭了 但被告未到庭

B. 我原告的民事訴訟一審勝訴 ,被告無新證據,只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會改判嗎

除了新證據外,還有其他情況可以再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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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C. 無效行政協議,一審、二審沒有審理事實,沒有審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僅以超過訴訟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駁回

這就是說,你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過訴訟時效,不再審查。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對原告己經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審沒有審理屬於程序違法嗎

對於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都會認真審議,對於合理訴求會給予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訴求會駁回或不予理睬。這些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E.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沒按照中法裁定審理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中院裁定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並沒有對案件如何判決做出裁定。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等原因,依據訴訟法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F. 一審法院判我勝訴,二審對方沒有新證據繼續上訴。請問二審法院還要開庭嗎如果開庭是否和一審一樣

對方繼續上訴,通常多會開庭審理。可能對方有新證據,而你不知道。但會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如果開庭,程序是和一審一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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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一代國學大師季羨林辭世。然而,與其遺產有關的糾紛卻一直沒有停歇。今年3月6日,涉及649件文物、書畫最終歸屬的「季承訴北大返還原物糾紛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但據媒體報道,此案被申請延期審理,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從該案原告季承處了解到,本案於3月27日上午繼續開庭。已是82歲高齡的季承表示,本次庭審很關鍵,自己會再次發言申述上訴理由。

一審原告敗訴 曾稱「不拒絕與北大和解」。

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庭審焦點集中在三個問題上,第一,請求返還原物是否於法有據;第二,贈與協議是否有效;第三,贈與協議是否具有公益性。

季羨林之子季承起訴稱,2008年12月季羨林曾書囑「原來保存在北大圖書館里的書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從來沒有說過全部捐贈」、「全權委託我的兒子季承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物、務」。

對於季承的起訴,北京大學答辯稱:季羨林先生未有撤銷《捐贈協議》的行為,且《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可以撤銷的規定。季承提出「返還原物主張」沒有依據。

經過審理,8月16日,北京一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駁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訴訟請求。季承當庭表示上訴。

二審延期審理 3月27日繼續開庭。

3月6日,這件頗受關注的案子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季承到庭參加庭審。季承說,當初父親季羨林與北大之間僅為「字畫藏品暫存關系」,一審法院卻將字畫認為「有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而不可原物返還所有權人的贈品,屬於誤判。

G. 一審法院未審理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既然一審沒有審理,哪來的二審。

H. 一審法院沒開庭或舉行聽證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被告上訴到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或舉行聽證後再裁定嗎

管轄權問題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不關乎實體處理,法院不會開庭審理或聽證,直接適用裁定。裁定是對案件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判決是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作出的裁判,即判決書。

I. 重審案件我並未收到傳票,也並未開庭審理,就直接判駁回維持原判,判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 被告所稱沒有簽收原審法院專傳票,要看屬法院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手續,如果公告送達,被告是不會簽收送達回證,如果有其他簽收證據,被告的上訴理由就不能成立,無非是想拖延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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