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立案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能不能增加訴訟請求,如何更改訴訟請求呢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1、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2、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二審中不能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否則該主張將未經一審審理而直接二審審理後進行判決,違反了審級管理,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同理,二審階段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的變更所涉及的新的訴訟請求應屬於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否則將不符合起訴條件。
拓展資料
一、依據的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解讀: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2、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變更訴訟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的情況: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請求子女由自己撫養,後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即為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又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將撫養費的數額從500元增加到800元為增加訴訟請求的量。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只要不違反「一案一由」的原則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法院都會支持。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時,法院會進行釋明,當事人要及時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整,以免被法院駁回。
三、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
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 被告以原告的同一訴訟請求立案,原告的案件已經審判,法院立案了怎麼解決
我不是來太明白你想表達的意思1、如果自你的意思是原來案件中,就同一事實被告沒有提出反訴,現在按照法律規定另案起訴了?如果是這樣的,法院立案後,將結合原來本訴的案件進行法庭調查,查明事實依法宣判,沒有什麼特別之處。2、如果就同一案件事實,已經被法院駁回,而沒有其他事實的,將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予以駁回。
3. 刑事案件未審結,民事案件已立案,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
依據是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
先刑後民原則是指在一個案件中,專出現可能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屬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的情況時,應當優先審理刑事法律關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關聯,即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4. 法院對已經立案的民事案件不予裁反而駁回怎麼辦
對於已經立案的民事案件,法院駁回的處理結果有兩種:一是裁定駁回內起訴,二是判決駁回訴容訟請求,如果你對法院的處理結果不服,那是可以上訴的,不管是哪種駁回的結果,都可以上訴,記住裁定的上訴期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是15天。
5.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內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容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6. 法院已經立案,傳票已經拿到,還能給駁回嗎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明確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申請再審的審查,不適用開庭審理程序,一般只作書面審查,若法院認為有需要可以詢問當事人。所以,你開庭審理的要求,於法不合。如果不仍然不服,可以向與作出二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7.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8. 行政起訴狀已經受理立案是否可以申請修改訴訟請求如何申請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但有正當理內由的除外
但有一種情形例外,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9. 訴訟被法院駁回,已經交了的訴訟費可以退回來嗎
可以退還的,具體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9)已經立案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訴訟費用的負擔方: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10.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後幾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於已經
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內的決定,並書面通容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