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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注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12 17:15:24

1. 執業醫師重新注冊如何進行

執業醫師重新注冊如何進行:

一、申報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版、《醫權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二、辦理所需證件:

1.醫師重新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5.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近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1份;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1份;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8.醫師中斷執業滿兩年者,需提交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3至6月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9.如丟失醫師執業證書者,需提交登出的丟失公告原件。

三、辦理流程:

窗口受理—承辦人審查資料—負責人審核—窗口發件。

2. 關於執業醫師重新注冊的相關過程!

根據銅陵市衛計委官網關於印發銅陵市衛生計生委醫師執業注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試行)通知中關於醫師重新注冊的相關規定:

醫師重新注冊

1、受理條件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者以及《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者。

2、申請材料

(1)聘用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2)《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原件2份);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核對後退回);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核對後退回);

(5)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證明原件1份;

(6)醫療衛生機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

(7)二級及以上具備健康體檢執業許可醫院出具的申請人3-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原件1份;

(8)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張。

(9)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三級醫院等)出具的申請人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1份。

3、實施機構 :銅陵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

5、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人根據項目服務指南內容備齊申請材料後,直接到市政務中心市衛生計生委窗口報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核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

(2)決定:窗口工作人員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則報送市衛生計生委窗口首席代表簽批,窗口首席代表當場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3)送達:窗口當場發放證書或依申請快遞送達證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當場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流程: 窗口收件——材料審核——制證、發件並錄入管理系統——辦結

7、承諾辦結時限 :1個工作日。

(2)執業醫師注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執業醫師(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醫師。

執業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銅陵市衛計委

3. 執業醫師注冊的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主席令第5號,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條專:「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屬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2003年4月7日)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並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1999年7月16號)第六條規定:「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該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4. 2、《執業醫師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法律規定

1.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專醫師法》...

2.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屬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

3.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

4.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5.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5.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哪些新變化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版醫師執業注冊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請重新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區)級行政區劃。

6. 陝西執業醫師資格證注冊制度如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內電子注冊管理容。通過網上一站式注冊服務,改進原有注冊模式,方便醫師辦理注冊、變更、注銷等事項。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6)執業醫師注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變更注冊

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7. 執業醫師注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在省中醫葯管理局注冊的醫療機構中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注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主席令第5號,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2003年4月7日)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並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

(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1999年7月16號)第六條規定:「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該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8. 執業醫師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台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有其他執業醫師、葯師等資格證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私信我

9. 如何注冊執業醫師證

根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1、注冊條件: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2、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6)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7)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8)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10. 執業醫師注冊後再次變更有時間限制嗎請教教

執業醫師注冊後再次變更沒有時間限制。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根據是上述規定,醫師注冊事項變更後,應當辦理變更注冊登記,而沒有時間限制。

(10)執業醫師注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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