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轉讓
❶ 車位轉讓需要多少費用
哪個城市?哪個小區呀?北京和西藏那肯定是不一樣的呀。
北京的產權車位,原始購買價大約在10萬左右,現在都能炒到近30萬了。
❷ 小區車位轉讓問題
你需要和二手房東簽訂使用權轉讓合同,不有原始發票和合同嗎,最好能去房屋開發部門備案。
❸ 帶產權的車位過戶轉讓時需要交多少稅
過戶稅費計算方法如下:
請留意房產證上房產是個人名物業還是公司名物業。
A、是個人物業,稅費如下:
賣方稅:1、個人所得稅:(評估價-原價)*20%或評估價*3%。
2、增值稅:(評估價-原價)*5.5%或評估價*5.5%。
3、土地增值稅:(評估價-原價)*30%至60%或評估價*30%至60%。(註:此點稅率為四級累進,按差價越大稅率越高,稅率分別是30%、40%、50%、60%)
買方稅:1、契稅:評估價*3%。
雙方稅:各一仟左右。B、是公司名物業。
賣方稅:1、增值稅:(評估價-原價)*5.5%。
2、土地增值稅:(評估價-原價)*30%至60%。(註:此點稅率為四級累進,按差價越大稅率越高,稅率分別是30%、40%、50%、60%)
買方稅:1、契稅:評估價*3%。
雙方稅:各一仟左右。
以上演算法均需提供原價的購房發 票,或在房管局調檔調出原購房發 票復印件。
(3)停車位轉讓擴展閱讀: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7.49億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價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鎮住房共247.2億平方米,全國住房總價值156.3萬億元,按1%稅率徵收房產稅,房產稅收入共計1.6萬億元。
考慮一定比率免徵,實征房產稅收入還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趨勢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將減少到1.5萬億元左右,相當於可徵收房產稅總額,而很多地方財政的土地出讓收入會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產稅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餘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准備。2013年7月,房產稅改革擴圍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許成為第三個徵收房產稅的城市。
❹ 想請問下,二手產權車位買賣需要多少稅費
二手車戶的來過戶費計源算如下:
1、測繪費2.04元/平方,買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
3、契稅評估額3%,買方;
4、所得稅差額20%,賣方;
5、交易費10/平方,買方;
6、工本費55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
7、其他營業稅差額5.6%,賣方。
車庫屬於非住宅類建築,一般也是有產權的,所以能直接隨房屋一起買賣,也可單獨上市交易。由於分屬不同時期建造的房屋,其附屬車庫的產權記載形式也不盡相同,主要為有獨立的車庫產權證、在房產證備注欄中單列了車庫、沒有任何標注這三種類型。
❺ 車位轉讓時會有哪些問題啊
購房-車位篇章
現在,購房者大都有自己的車輛,車位就成了房屋的標配
現在,購房者大都有自己的車輛,車位就成了房屋的標配簽署車位買賣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情?住宅內的車位有哪些種類呢?購買車位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請看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
小區的車位分類,一般情況下,住宅小區的車位分為4類:人防工程車位、全體業主共有車位、單個業主購買車位、開發商所有車位。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車位也有以下幾種分類
1.當然也可以分為獨立車庫跟地面車庫
1.獨立車庫。獨立車庫是分設於室內或室外,與其他車庫有明確界分的車庫,多見於高檔住宅小區。這部分車庫大多屬於相應業主專有,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及業主的權利證書,實踐中爭議也不大。
2.地面車位。這里的「地面車位」,僅指佔有小區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修建的車位,不包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地面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括在業主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地面車位自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對此,我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些車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公司管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和建築物中的其他共有部分一樣,業主可以通過支付一定對價取得地面車位的專有使用權。
2.三類車位 看準再出手
目前,市場上存在三種類型的車位:標准車位、微型車位、子母車位。
標准車位
寬度為2.5米,長度為5.3米。一般的都能停得下。但是,如果是加長型的,比如寶馬7系等車型,這樣的標准車位就會顯得擁擠。
微型車位
微型車位的長度和寬度會比標准車位小,具體大小因項目而異;開發商在開發的過程中,在不影響建築安全功能的基礎上,會考慮車位利用的最大化,劃出一些非標准車位。而在車位空間分割時,有些地方適合做位。這類車位,價格通常比標准車位低,但是對於擁有QQ、Mini這類車型比較小的車子的業主來說,這樣的車位已經夠用了。
子母車位
子母車位的價格通常比兩個標准車位的價格要便宜,卻可以停放兩部車子。不過,這類車位的面積,也會比兩個標准車位小,通常在停放車子時是一部車子停裡面,一部車子停外面,裡面的車子要出來,必須先把外面的車子移開。所以,在使用時要考慮到這一點。
購買車位時的注意事項
1、車位是否有產權??
車位首先要看是不是屬於開發商所有,即開發商是否有車位的所有權。《物權法》規定:小區裡面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車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就不對其享有所有權,更不能將車位進行市場交易(車位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買賣)。
如果車位不屬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商必須取得車位的所有權,房產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批時,會予以核准,會發一個車位的《所有權證》,裡面的內容明確了開發商對車位享有的所有權,包括車位的數目、面積等。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可以將車位的使用權賣給業主的,這種交易的實質是租賃。此外,開發商擁有的車位的所有權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對於時下有的樓盤推出的買房子送產權車位的活動,購房者一定要確定開發商擁有該車位的產權。
2、哪些車位可以賣?
哪些車位可以賣?首先要先確定該車為是否已經作為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位的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是無權出售的。這類地下車位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可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如果地下車位的面積沒有被分攤,且具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則開發商有權出售。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開發商是不能向業主出售的。
3、車位什麼時候可以賣?
小區已經取得「大產證」而且目前多數車位出售都屬於這種情形。購房者在審查預售許可證時需注意,如果地下車位與地上商品房是一並申請預售的,應當在預售許可證的備注欄內注記地下車位的批准預售面積。如果地下車位是單獨申請預售許可證的,在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類型」欄內會加以註明。
4、哪些人可以買小區車位?
小區車位交易一般遵循「限內原則」,即只有小區內的業主才可以買小區內的車位。如果非小區內的市民要單獨購買小區內的車位,車位產權是無法得到房管局確認的。據了解,這樣做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小區車位在規劃時就是為了方便小區業主停車,二是小區車位出售或出租給小區以外的人使用,會造成物業管理上的困難。
5、將購買車位的細則寫入合同內
此外,購買車位後若要再行轉讓、出租時,仍要遵循「限內原則」,即轉讓或出租的對象僅限於小區內的產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時,如果車位是隨房屋一並預購的,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就車位的四至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並最好附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預購商品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預售合同,並在合同內註明預售商品房的具體情況(包括預購商品房的項目名稱、坐落、幢室號及預售合同登記號),該合同簽訂後也要進行登記備案。如果業主購買的是已經拿到「大產證」小區的車位,則在與開發商簽好購買車位合同後,即可前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6、買到合適車位 下述經驗看仔細
對於初次買車位的購房者來說,如何才能選到好車位,這是個大問題。
買車位時要結合車子的長度考慮車位面積。通常情況下,在買車位時,車子與車位邊界的前後距離各在20厘米左右比較適宜,車子左右兩邊與車位邊界的距離各在25厘米左右比較適宜。
在選購車位時要注意三點。第一,從長遠考慮,買車位盡量選擇標准車位。第二,在位置上盡量避開車流量比較大的主幹道,選擇車庫內的次幹道位置,且次幹道的道路寬度盡量選擇寬一些的。第三,以防受到旁邊車位的車主停車不規范的影響,如果有得選,可以盡量選擇旁邊靠近柱子的車位,避開中間車位。所以,買車位時,最好要將車子開進去實地體驗一下。
❻ 轉讓車位,如何繳納增值稅
轉讓車位,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5%)×5%計算應預繳稅款來繳納增值稅,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
(一)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二)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6)停車位轉讓擴展閱讀: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❼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7)停車位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❽ 車位使用權如何二次轉讓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屬於「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范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8)停車位轉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產權車位。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建議業主在簽合同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
3、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4、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❾ 你好,請問關於車位轉讓的問題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