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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時效性

發布時間: 2020-12-14 07:16:17

㈠ 公證書有期限的嗎

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而是否過期,主要看被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置時效條款,如果設置了就需按照該條款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

㈡ 房屋委託買賣公證有時效性嗎

1、委託書公證是公證員在公證實務中遇到的常見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在申請委託書公證時,回委託書答的內容一般會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的具體內容,委託期限和受託人是否有轉委託權。
2、當事人申請辦理委託書公證時,委託書的內容是必須有委託期限的,同時,公證員都會詢問委託人具體的委託期限長短,一般情況先,公證員會建議委託人設定一個具體的委託期限;當然了,委託人也可以將委託期限設定為:至辦理為委託事項為止;這樣,只要委託事項完成,該委託公證書就無效了,否則,該委託書一直有效。

㈢ 法律公證的時效性

公證書有時效限制嗎?

答:原則上公正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後再申辦領事認證。

公證書的有效期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3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3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㈣ 有關公證書時效

原則上公正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
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後再申辦領事認證。

㈤ 撤銷」撤銷公證書」有時效限制嗎

答:原則上公正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後再申辦領事認證。
公證書的有效期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3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3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㈥ 公證書的有效期限嗎

有。

公證的有效期是按你的公證內容而訂,出生公證,親屬關系公證都是無限期的。除非關系有變。如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公證是永久的。

公證書的有用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公證書的有用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劃定了有用期的,公證書的有用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劃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用期限也為三個月。

1、公證書中未劃定的,有用期由公證書的施用部門單方劃定,公證處一般不作劃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生人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聲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施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用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劃定了有用期的,公證書的有用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劃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用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劃定有用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況的,公證書的有用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約,合約兩邊後來協議解除了合約,那麼該合約的公證書就歸於失效了;

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約,因為贈與兩邊沒有及時管理過戶掛號手續,後來贈與人滅亡,無法過戶,贈與合約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施用。

(6)公證書時效性擴展閱讀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參考資料:網路-公證書

㈦ 房屋贈與公證書的時效是多久

如果公證書上沒規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時間,就有效,超過時間就無效。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房產贈予的公證書,如贈與人和被贈與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贈與人人拒不履行時,被贈與人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一)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房產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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