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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通知

發布時間: 2020-12-15 01:48:02

① 債務轉讓必須告知債務人嗎

債務轉讓即將自己負擔的債務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專轉讓後由第三人承擔還屬款義務,原債務人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② 債務轉讓怎麼通知

債務轉讓的通知方式如下: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方式。2、書面送達書面通知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通知。3、簡訊通知簡訊通知在一般人看來似乎不太「正規」,理由在於篇幅一般過於簡短、形式較隨意,且簡訊作為電子證據,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書面通知更復雜。4、郵件通知郵件送達也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於公司之間交流較多,和簡訊相比,郵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點,且經過公證的郵件法律效力更高。5、公告送達公告通知在債權轉讓通知中適用得較少,一般適用於法律文書送達、證件遺失、票據事宜等。除非雙方主體或轉讓的債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主張債權的,法院一般不認為其履行了通知義務。6、訴訟通知最為特別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為其通知時間和通知主體較為特殊:訴訟通知是在起訴時才通知對方債權轉讓事宜,且是通過法院通知對方履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③ 債權債務轉移告知函有沒有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版人同意權。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一、合同義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債務是可以轉移的,但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二)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三)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債務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系產生;(四)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二、合同義務轉移包含著兩種形態:(一)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這種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則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④ 債權人可以不告知債務人轉讓債務嗎

一般情況下可以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⑤ 債權轉讓需經過債務人同意么 是通知還是具體同意

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要告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

債權人部分債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5)債務轉讓通知擴展閱讀

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1)、第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3)、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4)、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⑥ 債務轉讓沒有告知是欺詐嗎

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債務人在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回如實向債權人告知第三答人的財產狀況,根據被告知的情況,債權人有權同意或者拒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轉讓行為。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第三方受讓人信息,或故意隱瞞受讓人真實情況,而導致債權人作出錯誤決定的,可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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